重磅!工資個稅降了!年收入不超12萬,可免除彙算清繳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

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進一步減稅之後,到手工資又要漲啦,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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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兩年內這兩類納稅人

免除個稅彙算清繳義務

重磅!工資個稅降了!年收入不超12萬,可免除彙算清繳

重磅!工資個稅降了!年收入不超12萬,可免除彙算清繳

本次會議確定的個稅優惠政策重點包括:

1、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制度;

2、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3、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並不斷完善;

4、實現稅制可持續。


一起來看政策原文:

會議指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引入教育、養老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稅制改革,是減稅降費的重要舉措。

自去年10月實施以來,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今年前9個月累計減稅4400多億元,惠及2.5億納稅人,對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擴大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制度,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並不斷完善,實現稅制可持續。

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會議要求加強相關政策解讀,簡化操作流程,優化辦稅服務,便利納稅人依法納稅。

會議還決定,為促進海運業發展,適應國內對海產品較快增長的需求,借鑑國際做法,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超過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會議指出,推進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是深化醫改的重要內容,為降低“虛高”藥價、減輕群眾負擔發揮了積極作用

......

......

為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並與營改增改革取消營業稅相銜接,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草案保持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不變。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目前,

“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具體額度尚未確定,還有就是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但需要退稅的,怎麼辦?直接退嗎?也未明確。不過,在2019年、2020年的年度彙算清繳期間,更多的人不用去彙算清繳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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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稅彙算清繳,哪些人需要做?

哪些人不需要做?你要知道!

想必大家對稅率表多少都有些瞭解:

重磅!工資個稅降了!年收入不超12萬,可免除彙算清繳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這個表格就是針對綜合所得的。一般而言,需要繳稅的個人所得包括兩部分,即綜合所得和分類所得,而綜合所得又包括工薪、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

對於僅有工薪所得的小夥伴們,如果僅在一個單位工作,基本上代扣代繳是準確的,彙算清繳的時候也就很“清閒”了。但對於有工薪以外各項綜合所得的,比如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之前沒有委託單位代扣代繳的,那麼彙算清繳可能就與你有關。

此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彙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而此次會議決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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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

要怎麼計算?

綜合所得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專項扣除-6萬元-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稅率-年度速算扣除數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80%+稿酬所得*80%*70%

當年要補繳或者退稅額=年度應納個稅-年中綜合所得已申報預繳的稅款。

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論個人實際工作是否為12個月,均應當按照6萬元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納稅人在按年計算綜合所得的情況下,納稅人無論是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都需要維持基本的生計費用,因此不宜因為其某個月未任職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而中斷其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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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彙算清繳是單位一起申報,

還是自己申報?

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應當以納稅人個人為申報主體,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由於彙算清繳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一般來說,如果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單位的財務人員辦理,會大大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和壓力,而且單位的財務人員也沒有義務為每個員工承擔相應的納稅風險,因此,將這一塊工作委託給專業的中介機構更為現實一些。

但不論是個人進行彙算清繳,還是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扣繳單位代為彙算清繳,均須納稅人個人簽字確認,以明確法律責任。彙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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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算清繳的四個注意事項

一、注意資料的填報與留存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選擇在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並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後,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後,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自法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保存五年。

二、注意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彙算清繳的個人當年綜合所得無論最終計算出來的結果是補稅、退稅,還是不補不退,均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會被追繳稅款、滯納金,還可能被處以0.5倍至5倍稅款的罰款。

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三、彙算清繳退稅不加算利息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可見,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次預扣預繳,年度彙算清繳時,對納稅人依法多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時不可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彙算清繳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在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期正常補稅不存在補繳個人所得稅。但補繳平時應扣未扣或少扣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注意:這裡寫的是追繳稅款,而不是追繳稅款及滯納金,也沒有在追繳稅款後面緊接著寫上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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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流程一覽

一、彙算清繳時間

取得個人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

二、納稅申報地點

重磅!工資個稅降了!年收入不超12萬,可免除彙算清繳

三、申報資料

1、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2、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並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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