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監管新規!必須“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日前,由銀保監會研究起草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從2015年至今,監管政策不斷完善,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各方面做了更微觀、更詳實的要求。

互聯網保險監管新規!必須“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朋友圈賣保險?必須授權!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針對這類營銷行為,《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同樣明確了具體要求:

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二是從業人員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

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這就意味著,現在從業人員個人製作的、內容聳動的宣傳單未來將不予允許。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

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

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

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互聯網保險監管新規!必須“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哪些機構能賣產品?分4類!

相較於此前在業內徵求意見的版本,此次《辦法》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傳統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

互聯網保險公司

從互聯網保險產品開發和定價、經營及創新、風險控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提出要求,並明確規定其不得線下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其他保險機構線下銷售保險產品。

傳統保險公司

要求總公司統一垂直管理,優化業務模式,充分利用線下分支機構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屬地化服務,線上線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銜接。

保險中介機構

應發揮角色獨立、貼近市場優勢,為消費者提供合適的互聯網保險產品和服務,提升互聯網保險業務服務能力。

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

強化持牌經營要求,從獨立運營、委託關係、售後服務、風險隔離等方面提出要求。

此外,《辦法》明確表示,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辦法》同時明確了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

互聯網保險監管新規!必須“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自營網絡平臺範圍?僅能由總公司設立!

為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

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

值得關注的是,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有顯著的積極意義。除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外,也有助於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於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於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如何監管?經常居住地是關鍵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特點之一是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由此,此次《辦法》規定,銀保監會統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制度制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關於保險機構的監管分工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日常監測與監管。

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銀保監局也可授權下級派出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監管工作。

應該說,《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便於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於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繫,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通過增加違法違規成本倒逼保險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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