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亂!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於4倍LPR獲支持

有點亂!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於4倍LPR獲支持

隨著最高院對民間借貸新規的頒佈,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引發了爭議。近日上海一家消費金融公司的糾紛案例,更加劇了業界的擔憂。

近日,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做出調解:借款人呂某向中銀消費金融公司借款,糾紛調解中心要求呂某按照合同約定年利率20.88%(日利率0.057%)償還貸款。而要求償還的利率,明顯沒有按照最高法訂立的新利率紅線15.4%來定。

關於這筆貸款的發放日期尚不明確,但這個案例引發了更多的疑惑:民間借貸尚需遵守利率紅線,正規金融機構就可以放高利貸?

資料顯示,2016年5月,在銀監會的支持下,上海銀監局指導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發起成立了全國銀行業首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性質的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

由於調解並不等同於法院判決,因此,這份調解書雖然是由官方背景的民間機構做出的,但並不代表官方意見。

8月19日,最高法發佈了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後(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對於其直接規範的民間借貸,異議並不多。反倒是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這一新規,成為業界關注與討論的焦點。

如果看過《民間借貸新規》,並不難發現,第一條就明確提到,"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這樣看來,有關持牌金融機構是否受影響的討論似乎沒有必要。但實際上,《民間借貸新規》卻撼動了包括銀行在內整個金融業界。這是因為業界意識到,《民間借貸新規》以"4倍LPR"為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大概率也會落在自己頭上。

但也有很多人寄希望於持牌金融機構不受"4倍LPR"的影響:一部規範民間借貸的規定,就不應該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民間借貸新規》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並不代表"4倍LPR"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通過新修訂民間借貸規定,監管再次明確了"4倍LPR"作為一個界限的作用:民間借貸利率超過"4倍LPR"就是高利貸。

民間借貸的主體不能放高利貸,受嚴監管的持牌金融機構是不是也需要遵守?需要明確裁判標準。

《民間借貸新規》最核心的一個規定就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以前的24%與36%,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線大幅度降低了。

最高法透露,近幾年每年都約有兩百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湧入法院,法院在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需要一個具體明確裁判標準。

而之前對於信用卡糾紛案件,法院對待持牌金融機構的裁決標準,和民間借貸是一樣的:本金基礎上年化超過24% 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裁判標準之前就有的,就是大家熟悉的24%。2002年1月,央行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之前24%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就是按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來。但是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央行取消公佈基準利率,2019年8月央行開始改革LPR形成機制,關於高利貸的標準也要跟著變了——由4倍的基準利率變為4倍的LPR。

目前問題的焦點在於,央行對於高利借貸的規定,是否確定將原先4倍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明確為4倍LPR。

最新頒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一部即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既適用於民間借貸主體,也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因此,在法律上,持牌金融機構很有可能躲不過4倍LPR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試想一下,存不存在一種可能:關於高利貸認定標準,民間借貸主體與持牌金融機構不一致?民間借貸主體不可以放高利貸,而金融機構就可以放高利貸?

顯然這是不可能的。一線法院需要的就是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不可能搞出個"雙標"來。

最高法在解釋《民間借貸新規》時就表示,其要貫徹的就是民法典關於"禁止放高利貸"的精神原則。

在商業實踐中,最常見的借貸案件主體包括自然人、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影響到整個金融市場,對於相關金融業務均會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業界期望在司法實踐中,有更明確的標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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