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對於小貸、銀行、助貸的衝擊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修訂最重要的一條為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15.4%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對於小貸、銀行、助貸的衝擊

01 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受不受影響?

監管機構批覆的持牌金融機構不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範圍;自2005年人民銀行開啟小貸公司試點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身份一直不明,並沒有納入發放金融業務許可證的範疇,而是交由地方金融辦(局)負責監管,即小貸公司並非持牌金融機構,屬於民間金融的創新組織,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02 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受不受影響?

由於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屬於持牌金融機構,其發放的貸款利率不在這次《規定》的管轄範圍之內。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曾經對於銀行部門有放貸利率的上限和下限管制,但自本世紀以來的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先後取消了貸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這是利率市場化的重大突破。目前,監管機構未對持牌機構有明確的利率上限限制。

但是,如果持牌機構藉助司法系統進行糾紛處置的話,司法大多數會借鑑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從邏輯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不能比高利貸還高。所以我們看到,部分消金公司的名義放貸利率多是踩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來設置的。而這些年,由於打黑除惡下催收市場的規範,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委外催收的合作對象更加慎重,也加大了對於司法處置借貸糾紛的訴求和依賴。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會對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產生較大影響。事實上,如果沒有這樣的潛規則,部分民間借貸會借和銀行合作開發助貸模式繼續收取高息,那麼銀行部門可能成為民間借貸的保護傘,在打破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同時,還會加劇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的風險傳遞。

事實上,當前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下行是必然趨勢。在實體經濟困難的當下,中央層面上一直推動金融市場想實體經濟讓利,且明確正規金融今年向實體讓利1.5萬億,金融監管機構也在嚴格要求金融機構的普惠金融相應指標;因此即使沒有本次最高法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下調規定,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下行也是必然趨勢。民間借貸市場也是金融市場的一部分,但不屬於金融監管管轄範圍內,這次由最高法推動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也推動了民間金融向實體經濟讓利的進程。

03 助貸機構會不會受衝擊?

在銀保監會對於助貸市場的發文規範過程中,合規銀行已經開始審慎要求助貸機構控制借款人的息費總成本。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的過程中,必然會導致銀行部門對於合作助貸機構要求的息費總成本控制線下調。部分超限助貸機構可能被剔除銀行白名單。

此外,由於銀行部門的強勢地位,在助貸合作過程中大多助貸機構都要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兜底,也會導致助貸機構的生存壓力加大。事實上,在下調的息費下,部分客群質量較差的助貸機構或者仍是通過第三方買量的助貸機構會陷入虧損境地,其獲得的助貸服務費收入可能無法覆蓋獲客成本以及兜底成本。

04 政策建言

當前LPR整體是下行趨勢,而且考慮到全球金融市場和國內經濟形勢,還有進一步下行空間。全球來看,發達經濟體利率已經接近0,部分經濟體甚至要實現負利率。我國一年期LPR今天是3.85%,後面降低到2%以下完全有可能,那麼LPR四倍的利率管制下的民間借貸利率應當在8%以內,這樣民間放貸者要不然就是必須與持牌金融機構競爭客戶,要不然就是得服務合法收益完全無法覆蓋信用風險的次級客戶。

15.4%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對於小貸、銀行、助貸的衝擊

服務同樣的客群,金融機構有接入徵信的國家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但民間借貸暫時無法接入徵信(除p2p因為行業清退原因允許接入徵信),本身違約懲戒手段就相對有限,無法有效控制信用風險。而考慮到LPR是正規金融的利率錨,這塊受央行貨幣政策的直接影響,央行推動正規金融向實體經濟讓利的背後是大量的低廉的再貸款資金支持;而民間借貸是貨幣政策間接傳導帶來影響,缺乏央行資金的支持,其市場利率走勢有可能與正規金融利率走勢背離。

筆者認為,從推動更美好的金融市場建設,以及強化金融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角度看,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調整是有必要的,本次上限的下調也充分體現了最高法的擔當和作為。但建議設置更加合理的利率上限設計,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間借貸基準利率的錨,由於民間借貸市場和正規金融市場的一定分割線,作為正規金融利率錨的LPR並不一定合適;另一方面需要確定合適的倍數管制方法,這一倍數可能是應該根據實體經濟情況靈活調整的,提高相應管制的智能性。

作者陳文,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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