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回复年报问询函:利息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乐居财经讯 李礼 4月23日,金科股份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其中,年报中显示,公司按协议约定向联营、合营企业收取投资开发资金利息收入 224,788,019.34 元,向其他外部单位收取资金利息收入 4,738,748.21元。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表格中显示“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为 0。深交所请公司补充披露未将向联营、合营企业及其他外部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

金科地产回复,为了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律,公司自 2017 年陆续开展合资合作。根据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及合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因两种情况产生上述利息收入:1.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联营、合营项目公司的股东,为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并按协议约定计算利息;2.公司控股的项目公司存在闲置富余资金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允许控股项目公司其他合作方与公司同股同权调用控股项目公司富余资金并按协议约定计算利息。

根据合资合作模式,公司 2019 年度按协议约定向联营、合营企业收取投资开发资金利息收入 224,788,019.34 元,向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合作方收取资金利息收入 4,738,748.21 元,上述行为我司认为首先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属于房地产行业合资合作开发的惯用模式;其次该行为的发生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故不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范畴。

因此,通过对合资合作业务模式的分析,并结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规划,预计未来上述合作模式将持续存在,同时参照同行业其他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相关处理,公司认为该利息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针对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按 2019 年末总股本5,339,715,816 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 4.5 元(含税)现金红利,共派送现金红利 2,402,872,117.20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已回购未注销的股份共有 21,073,725 股。深交所要求说明已回购股份至今仍未注销的原因及合规性,回购注销的具体安排。

金科地产回复,为减少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次数,避免因频繁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给投资人带来不便,加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即将全部解锁,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述已回购未注销的股份,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不享受股票的收益权(即分红权)、处置权及投票权,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其中针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的问题,报告期内金科地产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为109.6万元,深交所要求说明报告期内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具体情况。

金科地产回复,信托融资是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之一。而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金科地产对每笔信托融资,均按每笔信托资金发行金额的1%认购了对应的信托保障基金,因此产生损益。

针对“少数股东损益与少数股东权益、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趋势不一致”的问题,深交所问询为什么2017年至2019年期间,金科地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为43.67%、93.85%和46.06%。但金科各年末的少数股东权益分别为25.97亿元、145.86亿元、247.84亿元,均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而归属于少数股东损益分别为2.81亿元、1.91亿元、7.60亿元。

金科地产回复,公司自2017年陆续开展合资合作,随着公司开发规模的扩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增加,2018年、2019年少数股东权益进一步增加。2017-2019年的土地购置,金科地产权益占比分别为72.45%、63.84%、63.28%。

金科地产称,在并表合资公司合作发生后即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少数股东权益”科目。当并表合资公司实现销售,并达到收入结转条件后,一般要在少数股东权益产生后的2-3年,并表合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体现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其中合作方按照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净利润,计入“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科目。从而导致“少数股东权益”与“少数股东损益”存在2-3年的期限错配,也因此出现增长趋势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导致“少数股东权益”与“少数股东损益”存在2-3年的期限错配,也因此出现增长趋势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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