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

新政!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

昨日财政部和总局印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点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于大型的企业集团,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成员企业之间必然会存在相互资金借贷的需求,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在此之前,仅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还” 业务中,收取的利息收入才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

新政!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放宽了企业集团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适用优惠时有几个注意事项:(一)必须是“企业集团”;(二)无偿借贷资金;(三)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集团的资金来源、组织结构非常复杂,对应的税收政策也非常复杂。由于时间限制,这篇文章只是简单解读,欲知后事,请关注后续对“企业集团”定义、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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