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這六種拆遷協議別簽字,不然悔之晚矣!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拆遷方往往利用信息不對稱以及被拆遷人法律知識的欠缺,威逼、利誘被拆遷人在極不合理的協議上簽字。簽字後落入拆遷人的圈套,悔之晚矣。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在此提醒大家,以下六種拆遷協議千萬不能簽字。

看見這六種拆遷協議別簽字,不然悔之晚矣!

1沒有徵收依據的協議

在拆遷中,很多被徵收人並不知道有徵收公告文件。從法律上講,在要徵收之前,必須有行政機關發佈徵收公告。公告內容要具體明確徵收原因、徵收範圍、拆遷安置補償等,以確保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和相關的訴訟權利。沒有公告就要求籤訂的“先行搬遷拆除協議”“模擬搬遷協議”,大多缺乏法律依據,簽訂的風險極大,很有可能 “房子拆了,錢沒拿到”,這類協議不能籤。

2簽約主體沒有資格

被徵收人要認清究竟誰是拆遷人,我們從簽定方的簽章來進行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才是合法的簽約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合法的簽約主體。拆遷公司、街道辦、村委會等其他組織,而這些組織是沒有資格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如果拆遷協議上的不是法律規定的主體,被徵收人可以拒籤協議。

3空白協議、內容不確定協議

拆遷方為了能夠儘快達成補償協議,往往會向被徵收人承諾很多,拿出空白或者內容不確定的合同來讓被徵收人簽字,這種口頭的承諾絕對不能相信。如果拆遷人在空白協議上寫不利於被徵收人的條款,被徵收人又沒有證據證明之前的口頭承諾,就會處於任人宰割的局面。這類協議一定不能簽字、按手印。

4不允許選擇房屋置換和貨幣安置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目的在於保障拆遷戶的基本居住權利,被徵收人有權選擇產權調換還是貨幣補償,舊城改建的可以選擇原地回遷或就近安置。只有在被徵收人主動放棄回遷的前提下,徵收方才可以外遷或純貨幣補償予以安置。一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剝奪被徵收人的選擇權利,以政策引導、情況特殊等為理由誘導被徵收人選擇純貨幣補償,被徵收人應當拒絕簽字並堅持自己要求回遷安置的權利。

5補償內容不合理

補償協議經常會約定速籤獎勵金、早搬獎勵金,這些蠅頭小利不是“白給”的。補償撥款的總額是固定的,房屋價值的補償部分經常會“偷工減料”。有些地方甚至不進行房屋價值評估,直接約定“一口價”,變相剝奪了被徵收人的評估權。被徵收人對補償面積、補償標準、搬遷費補償獎等重要信息要仔細檢查,確定信息明確具體且補償合理。被徵收人下筆簽字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6違約責任約定不明

違約責任條款是對守約方的一種保護,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純貨幣補償一般當時就能拿錢,風險不大,但產權置換一般有搬遷過渡期。在過渡期結束卻沒有按時交房時,延長的過渡期應當約定支付額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相應的懲罰。以保障在拆遷方沒有按時兌現協議中規定的內容時,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的協議,不要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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