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單落地長寧

上海首例“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單落地長寧

8月20日上午,在上海長寧法院執行局俞惠琴法官的面前,一起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與大地保險公司當場簽署了執行責任保險合同並提交法院備案。由此,上海長寧法院作為上海基層法院首次採用“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單方式,強力推進執行財產變現工作取得突破,確保涉案房屋如期上網開拍。

上海首例“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單落地長寧

執行案件中財產變現難,跨度長的矛盾日益突出,嚴重影響申請執行人司法獲得感,成為執行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個別案件執行人利用法律規定,花樣頻出,以種種理由和方法提出執行異議,故意拖延執行進度,拉長執行週期,以達到阻撓財產儘快變現的目的,嚴重影響了勝訴當事人的權益兌現。雖然法律對此有規定,執行法院在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的前提下可以繼續執行,但現實中,當事人往往在勝訴權益未實現的前提下,再要額外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這無疑增加了申請執行人的時間及金錢成本,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遲遲不能實現,也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

案情概要

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洪某、鄒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例。

2017年4月12日,張某向上海長寧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後,法院依法啟動對被執行人名下上海市楊浦區江灣城路一處房產的評估拍賣程序。此後,被執行人及案外人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以各種理由和各種手段,阻撓法院執行工作的推進。

僅2017年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被執行人及案外人就以各種理由提出三次執行異議,法院分別以證據不足和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依法駁回。

2019年年初,在法院再次對拍賣房屋進行評估後,被執行人以簽署付款承諾的方式,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而撤回拍賣。其承諾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部分執行款,但逾期並未全部履行。

2019年12月17日,申請人申請重啟拍賣程序。評估公司隨即出具第三份評估報告,涉案房屋定於2020年9月1日在公拍網正式開拍。被執行人得知後,以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價格有誤,房屋的實際價格高於評估價格以及評估報告未送達等為由,向法院再次提出執行異議。涉案房屋拍賣程序被再次按下了暫停鍵,執行工作陷入僵局。

上海首例“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單落地長寧

申請人張某認為被執行人在近三年的時間內窮盡一切手段惡意阻撓涉案房屋的拍賣進行,一再言而無信,對自身權益無法實現反響強烈。他表示將自願提供擔保,儘快重啟拍賣,但苦於資金週轉而一時難以提交充分有效的財產擔保。

上海首例“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單落地長寧

鑑於本案涉案標的大,結合當事人的實際狀況,上海長寧法院執行局在加大執行力度的同時,積極思考大膽實踐,在上級法院的指導下,積極引入社會力量解決執行工作的難點、堵點問題,在去年推出懸賞保險的基礎上,引入“繼續執行責任保險”投保方式參與財產處置。在申請人與保險公司間搭建溝通平臺,協調推進,成功實現了首張“繼續執行責任保險”在上海基層法院落地,最大化地排除了干擾,確保執行財產處置工作順暢進行。

引入保險公司成為擔保人有何意義?申請人為何會選擇這種擔保方式呢?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或案外人往往會利用執行程序惡意干擾或阻撓生效法律文書的正常執行,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往往無力承擔鉅額的擔保費用,導致執行陷入僵局,自身的權益也無法實現。面對這種困境,如何實現多途徑多手段來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平衡好雙方當事人利益,確保勝訴權益實現,就成為了執行法院亟需解決的難題。

上海首例“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單落地長寧

“ 繼續執行責任保險”是以申請執行人為被保險人,以被執行人、執行異議提出方為關係人,在保險期限內,因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繼續執行存在錯誤,給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的,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它作為一款創新保險險種,當事人可以購買保單的較小代價,推進財產變現確保自身權益儘快實現,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此次保單的成功落地對上海地區有示範作用。

下一步,上海長寧法院將按照市高院“固成果、補短板、重長遠”的工作要求,圍繞積極打造“最溫暖、最講理”法院目標,攻堅克難,不斷探索創新執行方法,切實解決好執行案件中財產變現難、時間跨度長等“執行最後一公里”問題,總結提煉出規範化操作路徑,切實提升當事人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總目標落地生根有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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