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 中行“原油寶”事件,投資者該補足交割款嗎?

4月22日,媒體報道了中國銀行“原油寶”鉅虧事件,創下有史以來第一次負值。據稱此次交易將導致投資者虧損達到人民幣300億元。


22日,中行向投資者發送“催債”短信,稱原油寶美國原油合約已參考CME官方結算價進行軋差或移倉:


律師分析 | 中行“原油寶”事件,投資者該補足交割款嗎?

▲投資者收到中國銀行要求補足交割款的短信(圖/網絡)


短信同時指出,“請多頭持倉客戶根據平倉損益及時補足交割款”。這意味著,不僅投資者本金歸零,還要補足“倒欠”銀行的錢。


很多人一覺醒來突然面臨上百萬元債務。這對於投資者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


那麼,投資者由此產生的損失,究竟應該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還是中行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呢?


01

中行“原油寶”事件是怎麼回事?


從三月初開始,國際油價持續低迷,很多人認為油價肯定會漲起來,因此就想抄底原油市場,其中就包括選擇看多原油價格的中行原油寶投資者。
該產品關聯國際油價(WTI原油期貨),在4月20日晚,美國原油05合約出現了歷史上首次負值結算價。根據中國銀行的公告,原油寶將按照-37.63美元/桶的官方結算價定價。這就導致選擇看多的投資者,不但虧掉了本金,還倒欠銀行錢,累計虧損額將近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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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該產品的設計是無槓桿,100%保證金,此前投資者完全沒有想到會出現賠完本金,還要“倒貼”銀行錢的情況,紛紛表示“懵了”。


02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在負油價的影響下,中行原油寶的投資者“被穿倉”,在本金虧空的情況下還要倒欠銀行錢。從法律層面來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丁丁律師平臺律師林小建認為:


不能單單從中國銀行與原油寶投資者簽訂的投資協議上去理解他們所應當承擔的義務,而是應該從經營機構應當承擔的義務去看待。


第一,據報道,銀行沒有明確告知投資風險,投資者適當性不匹配


紙原油產品因為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而帶有期貨屬性,明顯不同於投資者一般理解的金融理財產品——因為期貨產品價格有可能跌至負值,而理財產品最多賠光本金。


因此在向客戶推銷時,金融機構應當充分告知產品的高風險性,並對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做出嚴格評估,將不能承受期貨投資風險的客戶拒之門外。


原油期貨這種風險等級的產品,要求的投資者風險等級肯定是最高的,國內期貨交易的開戶條件也是很嚴的。據相關媒體報道,中行的官方宣傳很有問題,給投資小白推薦高風險等級的產品。銀行在這方面沒有起到盡職的義務,沒有充分告知投資人產品風險。這明顯是有過錯的。


第二、銀行沒有相應的風險提示


據相關媒體報道,在本金跌至50%、20%以及穿倉時,原油寶投資者均稱未收到風險提示。中國銀行沒有從經營機構的專業角度對客戶充分提示風險,也沒有通過技術或者管理手段強平客戶賬戶,存在明顯過錯。


第三、在美國交易所修改規則後,銀行沒有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


據媒體報道,4月15日,芝商所(CME)清算所修改了交易規則,並表示,最近的市場事件增加了某些NYMEX能源期貨合約可能以負或零交易價格交易結算的可能性,並且這些期貨合約的期權可能以負或零的行權價列出。而據投資者稱,規則的修改使得某些期貨合約可能出現負交易價格結算情形之事,並未從中國銀行渠道獲得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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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投資者理解的理財產品中,最多也就是投資本金損失的風險。如果金融機構不告知額外損失,投資者很難想象被宰割到如此程度。


中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如果未向投資者及時、充分披露契約交易風險,是存在不當行為的。


03

中行應該負主要責任


雖然投資是個人行為,投資者要承擔全部損失。但是,這次事件中國銀行無疑要負主要責任。


中行原油寶的產品本身就存在著設計缺陷和操作不當。而金融機構唯業績至上,只管宣傳賣出產品,致投資者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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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面前,個人投資者是完全的弱勢群體。通常銀行APP裡的理財產品界面,告知風險的小字永遠都在界面的最下方,不拉到底根本看不到。而出了事就把鍋甩給客戶,這是極其不負責任的。


而對於中行表示,銀行有權向人民銀行申請將欠款記錄納入其徵信的說法。林小建律師表示,本次事件涉及到眾多的投資者,損失金額高達數百億,情況過於特殊,在沒有一個確切的說法之前,銀行單方面將責任推給投資者,並通過徵信的方式迫使投資人補足保證金,是極為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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