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成“網紅”只因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8萬

來源: 桂林生活網—桂林晚報2020-05-04 11:31:52我來說說閱讀 次

適逢“五一”勞動節,江蘇揚州邗江法院通報了2019年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情況,沒想到其中一起“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的案件意外成了“網紅”。

基本案情是這樣的:王某、李某系揚州某公司檢驗部主要檢驗人員。2018年5月某日,該公司一筆訂單產品必須於當日下午完成檢驗,否則公司將面臨高額賠償。王某、李某明知這一情況,但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要求公司續簽為由,拒絕加班完成檢驗,最終導致交貨遲延,公司因此支付違約金12萬元。2019年,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李某承擔這筆違約金。法院審理認為,二人在原告生產任務緊迫且可以通過安排調休等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依然拒絕加班,對因此產生的損失負有一定過錯,判決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1.8萬元。

微博的評論區裡,網友們“炸鍋”了———

“有沒有員工遇緊急情況,公司不給假,罰公司的?”

“這給了很多老闆一把劍,但是員工手上連木棍都沒有!”

“這個案子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憑什麼這麼判?”

……

很多人在為員工喊冤,也在表達對這一判決的不解和不滿,只有零星的聲音認為這樣的員工就該被處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勞動法領域專家王天玉向記者表示,這一判決非常荒唐,《勞動法》規定加班需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並明確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該案中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企業完全可以再組織其他人力進行緊急生產任務。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由勞動者承擔。

“如果企業完成這個訂單獲益了,企業可否從利潤中分出25%給兩位加班員工?”王天玉反問道,《勞動法》關於加班的“特殊原因”,不應被斷章取義地濫用。

桂林晚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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