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碩法律顧問丨公司拖欠工資,我可以拿公司資產抵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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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依然時有發生,部分員工在協商無果或者多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還有佔有公司資產拒不返還的並稱是以此來抵工資。員工稱其是行使留置權,法律上也能如此認定嗎?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法院的觀點。

案情簡介

陳某為黃河公司(化名)的部門主管,公司為陳某工作將公司購買的高檔筆記本電腦、手機交給陳某使用。後因為陳某違反公司公司規定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但陳某拒絕返還筆記本電腦和手機,陳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陳某不用歸還上述物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留置權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實現債權的擔保方式;除企業之間留置的以外,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主張對用人單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動產行使留置權,因該類動產不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直接產生的標的物,與工資報酬等勞動債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故該主張與法律規定相悖。黃河公司的訴訟主張理由成立,應予採納。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留置權的適用範圍應為平等民事主體所生之債,本意在於維持作為平等主體的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公平關係,其公平性體現在債權人可通過留置債務人的動產對抗債務人,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為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已經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設置了傾斜性條款,勞動者完全可以通過法定的正當途徑保護自己的勞動債權,若允許勞動者再通過對用人單位提供的交通工具等勞動用品適用留置對抗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等行為,不僅影響勞動生產和管理秩序,還將導致勞動關係保護的失衡。

其次,陳某所扣留的筆記本電腦、手機,與勞動債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依法不得行使留置權。本案中,為了工作便利黃河公司將筆記本電腦、手機配給其使用。基於其為黃河公司提供的勞動,陳某有權要求黃河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社保金等,該勞動報酬請求權等勞動債權系基於黃河公司與陳某雙方間的勞動合同產生。而陳某佔有的交通工具等勞動用品系黃河公司為方便陳某工作而提供給其使用的,並非直接基於雙方的勞動合同而產生,兩者之間不具有對價關係或因果關係,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故陳某主張留置黃河公司提供給其使用的轎車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陳某喪失合法佔有筆記本電腦、手機的基礎,理應向黃河公司返還筆記本電腦、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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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議

通過案例我們可以分析得知,勞動關係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並不是簡單地平等關係,而是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在勞動關係解除後,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主張對用人單位在工作期間提供給其使用的交通工具等物品行使留置權的,並不是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合法權利,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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