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3年通過並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此批覆一經推出就引來了不小的轟動。毫無疑問,引起轟動的原因是在批覆中表明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並且不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對於這個批覆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2020年,法院即將不再幹涉拆除違章建築,拆違背後的原因你知道嗎?
讓我們先來看看官方對於大家的疑惑是如何解釋的,針對城鄉規劃中涉及到的違章建築、設施等,我國法律已經通過《城鄉規劃法》和《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授予了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權利。所以行政機關可以在不向法院申請的情況下強制執行,直接由行政機關進行強制拆除違法搭建的房屋和設施。這樣的做法不僅使強制拆除的程序得到簡化,而且還使拆違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此外,想必大家對於“非訴行政執行”這個詞也是一頭霧水。實際上本批覆所說的非訴訟行政執行申請指的是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又不自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為了進行強制拆除,那麼行政機關需要在法定期限期滿後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申請。我國的《行政強制法》以及最高院以往的司法解釋也是對該程序有相關的規定的。但是最高院給出的批覆也是經過了考慮的,通過這種方法,可以讓行政機關更加高效的進行強制執行。
大家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這裡所指的強制執行與我們平常所說的訴訟中的強制執行是不同的,我們需要分清楚這一點。“非訴行政執行”中的非訴兩字就很明顯的告訴了我們兩者之前的區別。訴訟中的強制執行是必須經過向法院申請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時候,行政機關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大家還是要注意兩者之間還是有比較明顯的區別的。
在我們對強制執行有了初步的瞭解之後,讓我們再來了解一下關於強制拆遷的規定有哪些。首先《城鄉規劃法》中規定,鄉和鎮政府在當事人沒有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當事人未按規定私自建造房屋和設施等情況下可以責令停止修建並限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當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拒不改正的,政府有權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予以拆除。
對於這條條款我們需要強調的是,鄉政府和鎮政府的主體地位。也就是說,城鄉規劃部門只能責令整改,像強制拆除這樣的強制措施只能是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來進行實施。舉例而言,小唐家裡正在進行違章搭建,被鄰居舉報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小唐家作出了責令停止建設並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拆除的命令,但是小唐家裡不以為意,拒不拆除。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可以讓有關部門到小唐家查封建築的施工現場,並進行強制拆除。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自己的房屋被政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的情況,大家也需要保持冷靜,先把自己的房屋是不是真的是違章建築的事弄清楚。如果我們已經遇到了有關部門的責令拆除等具體行政行為,但我們還沒有確認自己的房屋是不是違章搭建的情況下,我們也有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既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通過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權。但是我們需要注意著兩種方式的時效,行政複議是從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天內提出,而行政訴訟則是從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過了這兩個時間段,將會給我們維護合法權益的過程增加很大的難度。
在這兩種方式中,如果選擇直接進行行政訴訟的話,訴訟時效是6個月。但是如果是先進行行政複議,再進行行政訴訟的話,訴訟時效是15日。但是對於行政複議和訴訟中的具體細節,我們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讓律師來幫助我們更好的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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