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假,販賣毒品為真?刑罰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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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庭審審結了一起將假毒品當真毒品販賣的刑事案件。

2019年10月,吸食“K粉”多年的被告人李某甲從周某(另案處理)處購買“K粉”後將部分“K粉”交給被告人李某乙販賣,並每日支付200元工錢給李某乙。同月31日,李某甲通過微信轉賬200元工錢給李某乙。同日2時許,李某乙在貴港市覃塘區覃塘鎮唐會酒吧旁一家燒烤店廁所以300元的價格賒賬將一小包“K粉”賣給覃某並一同吸食。交易完成後,民警到場查處,李某乙、覃某將交易的“K粉”丟進廁所,民警在李某乙身上煙盒內繳獲十五包“K粉”(淨重4.59克),後在唐會酒吧門口將李某甲抓獲。經鑑定,繳獲的十五包“K粉”系假毒品,均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他們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非法販賣的行為,他們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由於對犯罪對象認識發生錯誤,致使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客觀存在的,應認定販賣毒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李某乙相對李某甲的罪責較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李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時酌定從重處罰。兩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兩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遂判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毒品是假,販賣毒品為真?刑罰難逃!

圖片:韋妥

文字:陳鈺

編輯:韋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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