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手機號碼發現販毒線索 檢察官追訴兩名涉毒漏犯

在辦理涉毒案件時,辦案檢察官閱卷時發現了一個熟悉的地點和一個似曾相識的手機號碼,由此弄清了毒品流向並找到了兩名涉毒漏犯——

追訴:求精準就是求細節

從手機號碼發現販毒線索 檢察官追訴兩名涉毒漏犯

從手機號碼發現販毒線索 檢察官追訴兩名涉毒漏犯

吳旻/製圖

“打擊販賣毒品犯罪往往可以‘拔出蘿蔔帶出泥’,有買的必然有賣的,本案兩名被告人作為陳某販毒案的上家和下家,到案後拒不認罪,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12月10日,由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檢察院追訴的沈某、竺某販賣毒品案在該區法院開庭。2020年1月6日,鎮海區法院對該販毒案公開宣判,法院對檢察機關起訴事實全部認定。一審判決後,竺某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二審正在審理中。

從一個手機號碼發現販毒線索

“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力爭使每個犯罪分子都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是我們檢察機關應該擔起的職責,特別是在審查重大販毒案件時尤其應當摒棄‘就案論案’的思維,多問自己一句‘毒品哪裡來的?還會再轉手賣出嗎?每一個環節都沒遺漏嗎?’”鎮海區檢察院檢察官葛琦強對該毒品犯罪的兩名漏犯就是如此發現併成功追訴的。

2018年3月,公安機關抓獲逃犯陳某,並通過前期偵查查明,在2017年5月和6月,陳某從他人處分2次購得127克冰毒,並將其中的40克冰毒賣給了竺某。同年8月,陳某販毒案被移送至寧波市鎮海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葛琦強對該案初步審查後,認為陳某的販毒事實已經偵查得比較清楚,在案證據比較充分。但公安機關在起訴意見書裡的一個表述卻讓葛琦強有了疑惑,他翻了幾遍案卷都沒有找出答案,“陳某從他人處分2次購得127克冰毒,這個他人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如果指的是一個人,那此人有如此大量的毒品其不是製毒分子就是販毒網絡的支點啊!這個人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了嗎?筆錄裡陳某也沒有交代。”

帶著一系列疑問,葛琦強再次翻開案卷,逐頁尋找答案,一個不起眼的地址引起了他的注意——鄞江鎮。寧波市海曙區鄞江鎮是陳某的住址,這個住址讓葛琦強聯想到2017年他曾辦理過的張某、田某等5人的販毒案,當年張某、田某因販賣大量冰毒被寧波市中級法院判處了無期徒刑。他還記得張、田等人的住址也在鄞江鎮。“在同一個鎮,都是販賣毒品,還同樣是大量的冰毒,陳某和這群人之間會不會有聯繫?”

葛琦強立馬找出張某、田某等5人販毒案卷宗,仔細翻看他們的訊問筆錄,並調出了該案的人物關係圖和毒品流向圖,與陳某案的筆錄進行比對,但沒有發現陳某與張、田等人存在聯繫。

就在葛琦強一籌莫展之時,張、田案中的一個細節引起了他的注意。張、田案卷宗裡記載著該案一共牽涉5人,其中4人被依法提起公訴,並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到無期徒刑不等,但同案中一個名叫沈某的嫌疑人,卻因證據不足未被移送審查起訴。巧的是,沈某的住址也是海曙區鄞江鎮。

沈某的手機號“152XXXX1591”,“怎麼這麼眼熟?”葛琦強瞬間聯想到了在陳某的通話記錄中曾經多次出現了這個號碼。他再次翻出陳某的案卷,將陳某的供述與通話記錄中的時間軸進行整合畫圖,終於在一堆通話記錄中找出線索:2017年5月和6月,竺某幾次打電話給陳某想要購買冰毒,陳某均告知竺某需要聯絡上家後才能答覆竺某,讓竺某等他電話。通話記錄顯示,陳某接到竺某電話後,連續多次與“152XXXX1591”的機主進行了聯繫。此時,葛琦強內心有了初步的確信:“陳某的上家很可能是沈某!”

他的反偵查反審訊能力較強

葛琦強再次提審陳某,問陳某其上家是誰時,他一直沉默,當辦案檢察官說出沈某的名字時,他的防線瞬間崩潰,隨後坦言其上家就是沈某,並將其從沈某處購買冰毒的過程、毒資給付方式等交代得十分清楚。據陳某交代,他和沈某是發小也是毒友,又都沒有什麼正經工作,只好以販養吸。

隨後,葛琦強又對陳某交代的內容進行了核實,並實地走訪了兩人所在社區,同時,他開始研究起沈某這個人。沈某,2007年7月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7月因吸毒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9月因開設賭場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同年12月刑滿釋放;2014年10月再次因吸毒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二日,後被責令社區戒毒三年;2017年8月又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月被監視居住。從上述前科記錄和走訪得到的情況來看,沈某是個多次被國家機關打擊的“老鳥”,加上張、田等人販毒案的信息,可以發現他具有很強的反偵查反審訊能力。

根據已有證據,足以對沈某進行追訴,但葛琦強再次梳理了這起系列販毒案的“全鏈條”,重新審視完整的毒品銷售網絡。此時,葛琦強又發現了陳某下家竺某的犯罪線索:“根據這些年的辦案經驗,像冰毒這種毒品,每次吸食的劑量不會太多,很少有吸毒者一次性購買大量冰毒供自己吸食,而竺某購買了40克冰毒,會不會也存在以販養吸的情況?”

於是,葛琦強找出了一份關於竺某的判決書。他於2012年8月和2018年5月都因販賣毒品被法院判刑,目前正在服刑。判決書載明,竺某在2017年8月販賣毒品1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顯然,他從陳某處買進並賣出的40克毒品未被計入之前販賣毒品的數量中。

檢察官調查發現他們在說謊

2018年12月,鎮海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追訴函,對陳某販毒案的上家沈某、下家竺某進行追訴。2019年1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葛琦強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人員收集、固定證據。2019年5月,沈某到案。7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隨即,葛琦強提審了沈某和竺某,沈某和竺某對自己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均予以否認。沈某稱,2017年5月,他根本沒有賣給陳某冰毒,陳某給他轉賬的1.37萬元是他當天在陳某家和陳某一起打遊戲贏的遊戲幣,讓陳某代賣遊戲幣後轉賬給自己的,根本不是什麼毒資。同年6月,陳某給他轉的7000元錢,是他幫陳某跑腿去田某那拿冰毒,是個“代購”的行為,沒有賺錢,不算販毒。竺某也稱,他從陳某那買來的40克冰毒是自己吸食的,沒有賣過。

根據沈某的辯解,葛琦強再次核對了案卷材料,並再次核對通話記錄,還原出當晚毒品交易的過程:2017年5月23日15時36分、17時55分竺某通過手機聯繫陳某購毒後,陳某在18時12分至19時09分連續4次電話聯繫上家沈某。21時21分,竺某在與陳某聯絡後,將毒資轉賬給了陳某,隨後,在22時到22時48分之間,陳某與沈某電話聯繫了4次,陳某將毒資1.37萬元通過支付寶轉賬給了沈某。按照沈某的辯解,這期間,他應該是在陳某家和陳某一起打遊戲。既然在一起打遊戲,那麼為什麼還要連續通這麼多次電話,顯然,沈某在撒謊。

隨後,葛琦強趕赴浙江省臨海監獄和浙江省第二監獄提審正在服刑的陳某和田某。經過2天的取證,陳某和田某均表示互相之間並不認識,也沒有任何聯繫,且陳某再次強調,自己在那段時間只從沈某處購買了冰毒。慎重起見,葛琦強又核查了陳某與田某間的通話記錄,發現兩人沒有任何電話聯繫。也就是說,在2017年6月,沈某根本沒有幫陳某“代購”冰毒。至此,再次證明沈某在說謊。之後,葛琦強也通過技術手段發現竺某同樣在說謊。

他們不認罪,就讓證據說話

2019年10月,鎮海區檢察院就沈某、竺某販賣毒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鎮海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前,葛琦強預判到這次開庭不會很順利,沈某、竺某當庭認罪的可能性不大。當宣讀完起訴書後,沈某、竺某均辯解自己並未販賣毒品。

葛琦強當庭訊問沈某:“2017年5月23日晚上6點到11點,你在哪兒?在做什麼?”

“我在陳某家,和他一起玩遊戲。”

“既然你們在一起玩遊戲,你們之間怎麼通了8次電話?”

沈某沉默不語。

葛琦強轉而問竺某:“2017年5月23日晚上你在哪兒,在做什麼?”

“我在陳某家裡,等著他拿冰毒給我。”

“在他家裡你見過沈某嗎?”

“沒見過。”

“在陳某家裡還有誰?”

“還有和我一起等陳某拿冰毒的周某。”

葛琦強再次看向沈某:“你還有什麼說的嗎?”

“2017年6月4日那天,我真的是給陳某代購冰毒,那天陳某給了我7000元現金讓我幫他跑腿。當然,我自己也出錢買了點,後來在陳某家裡一起吸了。”

“沈某,我再問你一次,之前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供述是不是你自己說的?是不是你確認過的?”

“是我說的,我也確認過。”

“你在之前的6次筆錄裡都提到,2017年6月4日你收到了陳某7000元的支付寶轉賬,後幫他去拿冰毒,現在怎麼又說是收的現金,還出錢購買冰毒與陳某一起吸食?”

“有可能是我記錯了。”為了徹底擊碎沈某的心理防線,葛琦強當庭出示了陳某、田某等人的證言,通話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沈某再次沉默不語。

隨後,葛琦強拿出一本卷宗,翻到了一份竺某的筆錄問道:“竺某,筆錄裡‘我記得我和周某在2017年5月問陳某購買了100個(40克)冰毒,我們把錢轉給了陳某……’這句話是不是當時你要求檢察官手寫加上去的?這個指印是不是你自己捺的?”

“是……是我要求的。”

隨即,葛琦強當庭出示了部分偵查材料,通話記錄及轉賬記錄等客觀證據,證明了竺某就是“以販養吸”的販毒人員。

2020年1月,鎮海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檢察機關起訴事實全部認定。一審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3萬元;判處被告人竺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3000元,與其他罪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8000元。

案後說法

實務中,毒品犯罪案件因其偵查取證難度較大,且犯罪嫌疑人到案後不供述或翻供的現象較多,往往導致指控不利,而此案的成功追訴並判刑,對今後審查毒品案件、對毒品犯罪“全鏈條”打擊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犯罪嫌疑人、毒資、毒品”是毒品犯罪的必要組成要素,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出現異常,都會導致毒品犯罪事實認定出現錯誤或遺漏。因此在審查毒品犯罪案件時,應當充分圍繞上述“三要素”對在案證據進行審查,從而挖出潛在的追訴線索及指控的證據。

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了關於毒品“代購”及“以販養吸”人員的定罪量刑問題。浙江省公檢法《關於辦理毒品案件中代購毒品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指出,“代購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聯繫或指定賣家後委託代購者前去購買僅用於吸食的毒品,且代購者未從中牟利的行為。而對於吸毒者未聯繫或者指定毒品賣家,行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資並給付毒品的,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的行為,因此本案中沈某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以販養吸”人員,2015年最高法印發《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按照其購買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因此本案中竺某應當以其購買的毒品數量作為其販賣毒品的數量定罪量刑。

該案能成功追訴兩名漏犯,主要在於並沒有簡單地就案論案,而是立足於法律監督職能,基於檢察官的職業敏感性,察微析疑發現漏犯線索,主動出擊引導取證並複核關鍵證據,使兩名重大販毒分子受到了法律應有的制裁。

禁毒工作關係國家安危、民族興衰和人民福祉,厲行禁毒是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和堅決主張。依法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積極參與禁毒工作是檢察機關肩負的一項重要職責任務。同時檢察機關也肩負著法律監督的職能,對於在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過程中,發現漏罪漏犯而予以追訴是檢察機關應擔起的職責和使命。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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