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辯律師黃堅明獨析毒評:錢本無罪,有罪的是人本身!

毒辯律師黃堅明獨析毒評:錢本無罪,有罪的是人本身!


黃堅明:廣州市律師協會普通犯罪專業委員會委員、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人們對的財富追求是社會發展內在驅動力之一,追求財富也是諸多被追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之一。鳥為食亡,人為財死,無疑是自然界和社會的規則。但財富未必是現金,現金未必就是財富。為此,我們將從現金物證視角,談談我們這麼多年刑辯、毒辯生涯中的一些切身辦案感悟。

一、被追訴人駕駛車輛裡存放著900多萬元現金

十多年前,我們曾辦理一起涉毒命案。很多案件細節早已忘記,但印象比較深刻的細節性事實包括:此案被告人共7人、除了第一被告人認罪外其餘同案人均不認罪、口供所述的涉案冰毒數量是21公斤但毒品實物已滅失、涉案現金多達900多萬元現金。對此,我們更想強調的是,從物證體系角度分析,此案最重要的物證就是涉案車輛及車上所存放的900多萬元現金。案發時,被追訴人是在廣州芳村大橋上被抓歸案的,辦案人員在其車上沒有搜查到任何毒品實物,但在其車上搜查到900多萬元現金。當時,我們對此的感悟是:假定此案發生在美國,無疑是徹底無罪的案件,但發生在中國,我們的當事人能保命就是最好的辯護結果了;在此案中,為何諸多被追訴人涉嫌製造毒品,根源是其一天獲利就高達900多萬元現金,不少人抵禦不了鉅額財富誘惑,最終把自己推向自我毀滅之路,起碼是其餘生主要將在監獄中度過,最終老死監獄也是大概率事件。

顯然,遠離毒品絕非戲言,珍惜生命也絕非無聊的道德勸誡。

二、案發現場查獲的200萬元現金竟然是無罪證據

我們是刑辯、毒辯律師。相比而言,人贓並獲型涉毒案辯護難度較大,辦案人員當場查獲毒品實物及大額現金實物涉毒案則辯護難度更大。而典型的販毒案交易模式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只要毒品毒資俱獲,即便被追訴人真是無辜者、案外人,最終獲釋放的難度也很大。

但具備毒品及毒資實物,就一定可以對被追訴人定罪嗎?非也。案發現場查獲的大額現金一定是毒資嗎?非也。人生有許多意外,涉毒大要案也會有很多例外情形。對此,我們拿一些我們親辦的涉毒命案進行說明。

其一,辦案人員現場查獲毒品數公斤,現場查獲現金200萬元,我們可以反推涉案現金不是毒資嗎?完全是有可能的。對此,或許你覺得我們在吹牛,但絕非如此。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涉案現場不是某個小區的某個房屋內的某個房間,而是一個涉案魚塘。對此,我們後來有進行實地走訪,但遺憾的是,因時間久遠,因涉案魚塘被徵收等複雜因素,涉案魚塘實際位置早已蹤跡難覓,甚至去魚塘的小路也無法核實查明瞭。對此,我們也經常強調這樣的觀點,時間久遠有時就是涉毒命案的重要辯護空間所在。

第二,涉案魚塘面積不小,案發時涉案魚塘還停了不少汽車。有的汽車與此案有關,有點汽車則與本案無關。而涉案的200萬元現金就存在其中的某輛汽車上。

第三,案發時在案發魚塘的涉案人員甚多,實際在場人數應超過十人。有的是到魚塘釣魚的,有的是在現場打牌娛樂的,有的本身就是涉案魚塘的經營者,其本人就吃住在涉案魚塘。對此,我們需要強調的細節是:人多嘴雜,人越多的案情,一般而言越容易被查明;人多事雜,有時會直接導致無辜者、案外人容易被錯抓,畢竟辦案人員有時很難做到有效區分涉案者與無關人員。

第四,就整個案件而言,辦案人員最終只認定其中的六人涉嫌犯罪,其餘涉案人員均已被釋放,且早已離開大陸。基於趨利避禍因素,估計這些涉案人員都不會再入境大陸。

第五,就涉案的200萬元現金而言,涉案款項的所有權人或保管人應存在涉毒的重大嫌疑,但也無法排除存放涉案款項車輛的涉案疑犯單單涉及洗錢犯罪而無關毒品犯罪的合理懷疑。但實情是,辦案機關早已將涉案司機釋放,其根本就不用對其涉案行為承擔任何刑責。對此,我們無法排除此案背後另有隱情的合理懷疑,但單純持有200萬元涉案款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已是偵查機關單方認定的客觀事實。

第六,辦案人員有找涉案司機制作關鍵的證言,畢竟涉案200萬元現金就是從涉案司機車上查獲的;同時,涉案司機也是非常配合辦案人員的,這也是其能“全身而退”的原因之一。事實上,涉案司機有指證涉案的200萬元現金是其從銀行取出的,涉案款項的所有權人就是已歸案六名涉案大毒梟之一,僅僅是因提前案發而沒有將涉案款項交付給涉案大毒梟吧。

第七,根據涉案司機所述,涉案200萬元屬於張三(化名,六名已歸案疑犯之一)所有。據此,我們可以堅持這樣的觀點:涉案現金屬於張三所有,而非涉案6 名被追訴人所共有的;200萬元可以作為指證張三涉案行為構成犯罪的關鍵物證,但該物證不足以認定全案六名涉案被追訴人涉案行為均構成犯罪的關鍵物證。

顯然,在案發現場查獲的關鍵現金物證,從關聯性角度分析,有時該物證與全案所有的被追訴人均有關;有時,該物證僅僅與其中的某位或某幾位被追訴人有關;有時,該物證甚至還可以證明某位或多位涉案被追訴人與涉案的毒品犯罪行為無關。

其二,如上所述,就涉案200萬元現金而言,就涉案大毒梟張三而言,涉案款項來源不明,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合法來源,在張三住處存在數公斤毒品前提下,辦案人員是可以推定涉案款項就是毒資,就是與張三有關的毒資。

其三,如上所述,就涉案200萬元現金而言,涉案款項不是李四(化名,非六名涉案被追訴人之一)所有的,也沒有證人指證涉案款項屬於李四所有,李四本人也沒有居住在涉案魚塘的簡易房屋內,在李四身上及其住處內也沒有查獲毒品,且實情是李四到涉案魚塘就是為了釣魚。因此,對李四涉案行為而言,不管涉案現金是200萬元,還是2億元,均與其無關。須知,全案有七八名涉案人員的確切身份就是證人而已,與涉案的毒品犯罪行為無關。

其四,涉案的王五(涉案六名被追訴人之一)是在案發現場被抓的,其本人也確實涉嫌毒品犯罪,但其毒品犯罪行為與辦案人員於案發現場查獲的毒品實物無關,與在案發現場查獲的200萬元現金無關,而其涉案行為與其他在案發現場人員涉嫌的毒品犯罪行為本身是相互獨立的。事實上,《起訴書》及《一審判決書》也是將其涉案行為,與張三等人涉案的毒品犯罪行為是分別認定的。

因此,此案實情就是張三等人是一夥,而其確實涉嫌共同販毒的問題;王五等人就是另一夥,也確實涉嫌共同販毒的問題。但張三等人與王五等人涉嫌的毒品犯罪行為是相互獨立的,在案證據尚無法證明其兩夥疑犯之間曾共同作案過。但不幸的是,他們於同年同月同日在涉案魚塘被公安機關一鍋端了。

其五,在此案當中,我們的當事人陳六(暫用化名)也因涉毒被抓了。但根據在案的證據,辦案人員在案發現場查獲的現金物證及毒品物證,均與陳六無關。事實上,上述物證不僅與陳六無關,還恰好證明陳六涉案行為不構成犯罪。當然,此案案情很複雜,是否還有其他證據證實陳六涉案行為構成犯罪呢?陳六是否是徹徹底底的無辜者、案外人,絕非單一物證可證實整個案情,也絕非三言兩語可陳述清楚。對此,我們暫不展開更詳細的論證和說明。

三、緝毒民警在涉毒疑犯住處查獲的250萬元現金的法律屬性

大毒案涉及大毒資是常態。某君被其合作伙伴指證為大毒梟,也被某關鍵證人指證為大毒梟,案發過程中其本人也曾認罪過,甚至還有多名同案人證實曾向該君購買了數公斤冰毒。因此,從言辭證據角度分析,該君無疑是大毒梟一枚,最終能否保住人頭無疑是存疑的。對此,我們暫且不管其其口供的真實性問題,而單單關注辦案人員在其住處查獲250萬元現金的法律屬性問題。

其一,涉毒命案發生後,辦案民警對涉案疑犯住處進行搜查是常態性辦案做法;反之,辦案人員沒有對被追訴人進行搜查反而是異常情形。當然,緝毒民警搜查住處是否有收穫,無疑是因案而異。在另外一起涉毒命案當中,緝毒民警因沒有搜查涉案疑犯住處,致使該案辦案程序違法,客觀上給我們的辯護提供了極大的辯護空間。對此,我們將另行說明。

其二,在此案當中,案發後,辦案人員直接到該君住處進行搜查,結果確實有收穫,就是從其住處查獲現金約250萬元左右。對此,我們關注的問題是涉案款項的法律屬性問題。涉案款項是否是毒資呢?能否因其涉毒而直接涉案款項是毒資呢?該君辯解涉案款項是其合法經營所得,對此辦案人員應否進行實質性調查取證工作呢?這些都是值得我們關注及思考的實務問題。

其三,可以明確的是,該君明確辯解涉案款項系其合法經營所得。該君對此辯解道:其本身是從事手機配件生意的,之前經營很多年,為此賺取了數百萬元收入,除了購房等支出外,還匯了部分款項給其女兒。而涉案的250萬元現金也是其合法經營所得。至於為何存放在家裡,而非存放在銀行,其有作出了相應的解釋,但其解釋的合理性應不強。對此,假定某人家裡存放著250萬元現金的做法,你覺得此現象合理嗎?你贊同辦案機關可直接推定涉案款項系犯罪所得嗎?如此簡單的辦案手法合法嗎?對此,我們無疑是持反對意見的。

其四,可以明確的是,辦案人員並沒有對該君的辯解事項進行實質性調查和審核,但結論也是可以明確的,辦案人員根本就沒有相信該君的辯解,一審法院的做法是直接判決沒收涉案的250萬元款項。

其五,從辦案角度分析,從涉毒命案規範化辦案角度分析,個人觀點,辦案機關應查明涉案款項的確切來源,應查明該君是否有常年從事手機配件生意的核心事實。假定該君常年從事手機配件生意的辯解屬實,假定其因經營困難,因一時貪念,進而轉為走私、販賣毒品以牟利,這是否稱為酌定從輕進而判處死緩的合理理由呢?起碼,這是值得探討的問題話題之一。

四、五公斤毒品與四萬元現金“比例匹配”嗎

這是我們正在辦理的一起涉毒命案。真相怎樣,應否判處被追訴人死立刑等法律問題,我們暫且不談。我們單單關注一個常人往往忽視的問題,就是涉案毒品數量與涉案款項是否成比例的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就辦案人員而言,他們最喜歡是當場查獲毒品實物,他們更喜歡的是當場查獲毒品實物及大額毒資,他們更期待的是被追訴人認罪,且當場查獲毒品實物及大額毒資。畢竟,辦案難度小,立大功機率越高,那就是他們的至愛。同理,就辯方而言,收費高,辦案難度低,這也是辯護律師的至愛。這是人性使然,無關對錯。

其二,就我們經辦的某起涉毒命案而言,辦案人員在涉案房間內查獲約五公斤的冰毒實物,還查獲4萬元的現金。相比而言,這是不錯的毒品犯罪案件,最後法院也判處被追訴人死立刑。但被追訴人能否保命,仍有走複核流程,最後結果怎樣,我們仍不好妄下判斷,起碼仍在爭取最高院改判,而留下被追訴人一命。

其三,對此,我們首先質疑的是涉案毒品的權屬問題。涉案毒品究竟是否屬於被追訴人所有呢?此案是否還存在同案人呢?在案證據能否鎖定已歸案被追訴人就是唯一的作案者嗎?結論應是存疑的,起碼此案仍有爭取的空間。

其四,涉案毒品實物與涉案的四萬元現金匹配嗎?假定被追訴人案發前存在大額販賣毒品的行為,其應獲取的販毒所得應是多少呢?此案是否存在被追訴人曾大額販毒、收取大額毒資的客觀事實呢?結論怎樣我們也不敢妄下結論,起碼就現有證據而言,此案應是存疑的。

其五,更關鍵的是,涉案4萬元款項是否屬於合法所得呢?完全是有可能的,原因是被追訴人案發前一直替他父親管理涉案的數十間出租屋的經營事宜,其每月合法收入超過1萬元是完全有可能的。為此,其實際擁有的合法款項超過數萬元也完全有可能的。起碼,此案無法得出涉案款項就屬於毒資的唯一性結論。

五、大額現金被檢察機關認定為非毒資的實證案例並不少

我們長年累月研究涉毒案例,知悉諸多不不訴案例涉及大額現金款項的問題。一般而言,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隨身攜帶大額現金的情形越來越少,起碼我們的日常生活應如此。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在涉毒領域中,用現金交易大額毒品無疑是常態。在涉毒疑犯準備交易大額毒品的過程中,或者是其單純籌備毒資的過程中,或者是準備籌集大額資金轉借給他人的或用於其他合法用途的過程中,某些涉案人員隨身攜帶數萬元、甚至是數十萬元現金的做法,儘管不合理,但因其他關鍵證據的缺失,致使我們可以懷疑其存在意欲交易大額毒品的企圖,但無法想當然地推定涉案款項就是毒資。因此,檢察機關基於依法辦案原則,對某些涉案疑犯涉案行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無疑是正確的。起碼是在我們沒有充分掌握在案卷宗材料的前提下,不應輕易懷疑辦案人員存在蓄意包庇涉案疑犯的嫌疑。

因此,我們始終堅持這樣的辦案理念:一般而言,在涉毒案件中,證據鏈的證明力最高,次之是毒品實物,再次之是現金物證;反之,我們對言辭證據的證明力始終保持懷疑態度。同理,現金是流通物,有可能是毒資,也有可能不是;有可能是合法款項,也有可能是違法所得,我們不應輕易認定其法律屬性及在具體個案中的證明力。專業律師干預質疑,目的不是為了“攪局”,不是為了“雞蛋裡挑骨頭”,而是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為了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從中賺取律師費也是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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