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法院集中公開宣判2起販賣毒品罪案件

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發揮法院刑事審判懲罰毒品犯罪的職能作用,4月24日上午9時,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樂東縣看守所對2起毒品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販賣毒品罪對三名被告判處刑罰。

樂東法院集中公開宣判2起販賣毒品罪案件

樂東法院看守所內宣判2起毒品案件

2019年11月24日,孫某某使用手機聯繫被告人孫某購買毒品,次日,孫某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孫某轉賬了人民幣2400元。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孫某騎電動車來到黃流鎮多一村從被告人黃某客手中買了2包毒品,繼而聯繫孫某某,約定在樂東縣黃流鎮新榮村村口見面交易。交易成功後,孫某某將2包毒品上繳公安機關,共淨重1.26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客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孫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9年7月21日,林某某聯繫孫某戈(已判決)購買1克冰毒。次日,孫某戈在三亞市崖州區中心漁港與蘇某躍(已判決)見面,並拿出2600元交給蘇某躍,後蘇某躍見面支付被告人蘇某傑2300元以交換1包毒品可疑物,蘇某躍拿到毒品後轉交孫某戈。2019年7月22日,孫某戈駕駛摩托車到三亞市將1包毒品疑似物交給林某某。2019年11月22日,三亞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保港派出所將被告人蘇某傑移交樂東縣公安局佛羅邊防派出所。經鑑定,涉案的冰毒可疑物檢出N-苄基異丙胺成份,未檢出有毒品成份。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傑誤將含有N-芐基異丙胺成份毒品可疑物當作毒品進行販賣,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蘇某傑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繼續追繳被告人蘇某傑違法所得2300元。

2020年是新一輪禁毒三年大會戰的開局之年,樂東法院將持續深入貫徹落實省高院、縣委新一輪禁毒三年大會戰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縱深推進禁毒專項工作,對涉毒案件快審快結,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打好禁毒嚴打戰役;同時加強開展禁毒宣傳工作,讓“珍愛生命,遠離毒品”的觀念廣泛傳播,深入人心,為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建設平安樂東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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