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峰一出租車司機幫人運送毒品被判刑

為賺取200元車費,出租車司機彭某在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且幫忙取的物品是毒品的情況下,仍開車幫忙取回。日前,由雙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嫌運輸毒品犯罪的彭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彭某系雙峰縣某出租汽車公司法人代表,也是該公司出租車駕駛員。2019年7月,彭某在縣城跑車時,認識了乘客張某。“因為他經常坐我的車,支付車費很大方,從不講價,所以就加了他微信。”就這樣,彭某與張某成了微信好友。剛開始,彭某並不知道張某販賣毒品,只知道他的行為比較“神秘”。在多次看見張某下車後到隱蔽角落或當場遞給見面的人煙盒後,彭某就知道張某是個“放貨”(即販毒)的人。

2019年9月23日晚,張某聯繫彭某見面後,要他幫忙去邵東縣城取一個“東西”,並承諾給他200元車費。 “我知道是讓我去拿毒品,本來我不想去,但為了賺錢,我就答應了。”隨後,彭某按照張某發送的微信位置,駕駛出租車到達邵東縣城,從一名男子手中拿到了用膠帶纏好的毒品,並於9月24日凌晨返回了雙峰縣城,將毒品交給了張某。就在當晚,張某在雙峰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被扣押海洛因一小包(重5.43g)、冰毒一小包(重0.24g)、麻古11粒(重1.02g)。據張某供述,這些被扣押的毒品均為彭某從邵東取得。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10月24日,彭某被抓獲歸案。

“我知道幫別人帶毒品是違法犯罪的。”在雙峰縣看守所內,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彭某悔不當初,“我知道錯了,希望能從輕處理。”雙峰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彭某明知張某販賣毒品,仍幫忙運輸所購買的毒品,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彭某刑事責任。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公訴意見,遂作出上述判決。珍愛生命,遠離毒品。我國對毒品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不管是製毒、販毒、吸毒還是運毒,無論數量多少,都是犯法,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檢察官提醒,與毒品有關的事都不要參與,知情要及時舉報,千萬莫為了蠅頭小利而一失足成千古恨。(江映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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