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傷亡認定為工傷需具備如下要素,缺一不可。
第一,必須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傷害必須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三,事故還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三種情況。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則無法認定為工傷。
如上下班途中導致傷害,但原因是走路時因路滑摔傷,不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傷害,既不屬交通事故,也不是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此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