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罪:法律不容“打著收養幌子誘姦少女”

增設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罪:法律不容“打著收養幌子誘姦少女”

圖片來自影視劇。

監護、收養等特殊職責人員跟14歲至16歲年齡段少女發生性關係,要付出法律代價嗎?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據新京報報道,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這些適用條件,無疑體現了刑法擬增加的“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的剛性與針對性。

“甘肅19歲女生因遭老師猥褻跳樓”、“雲南民辦培訓學校校管猥褻女學生”……近年來,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情況屢有發生。此前,最高檢通報稱,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以教師、監護人等為代表的“熟人作案”的比例高於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鄰居、親戚、朋友、師生等關係。

現實中,相比陌生人作案,“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的“熟人作案”更為隱蔽,也給司法機關定罪量刑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比如,有的加害人往往以當時和女生“談戀愛”為理由為自己的行為進行狡辯;還有的被害人因為過早飽受淫威而心理扭曲產生了“斯德哥爾摩情結”,也不願意去指控性侵者;還有些年滿14週歲的女孩在遭遇到性侵之後,可能在多年後才意識到那是性侵……凡此種種,都讓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動輒遭遇發現難、查證難、指控難等重重困境。

此外,我國將性同意年齡劃定為14週歲,這意味著,一旦未成年人滿了14週歲,就脫離了對於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護,而是按照普通成年婦女一樣適用強姦罪普通條款的規定。只有當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時,才能夠認定為強姦。這樣一來,入刑標準就比較高了,也沒有充分照顧到剛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需求。

對此,法學教授羅翔就曾表示,中國“性同意年齡”在全球範圍之內是偏低的,只有14週歲,“無法有效地對少女的性權利提供保護,尤其無法防止那些對少女有信任影響力的老師、監護人的性剝削”。而較低的性同意年齡,並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性權益。

這次刑法修訂草案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無疑做到了有的放矢,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制定了更苛刻的法律限制。

將之前的性同意年齡從14週歲,有條件地提升為16週歲,避免某些“壞叔叔”利用特殊的教師、監護人、收養者的身份,將黑手伸向剛剛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這從根本上堵上了相關漏洞,有益於避免很多明顯的誘姦、性侵行為因掛上“忘年戀”“大叔控蘿莉”的名頭,而讓壞人逃脫責任、未成年受害人遭遇二次傷害。

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鮑某某被指性侵養女案”當中,雖然很多情節有“反轉”,但有些事實依舊成立——在當事雙方保持事實上的“收養”關係的情況下,鮑某某等到對方“剛滿14週歲”就發生了性關係,他或許自以為可以規避了法律。雖然本案因為女方故意改小年齡,而不涉及未成年人的問題,但這也將此類利用法律漏洞對14歲至16歲年齡段女生伸出魔手的醜陋行徑暴露在民眾面前。

此次刑法修正案款增加並細化了特殊職責人性侵的特殊規定,讓性同意年齡不再一刀切,將保護未成年人責任壓得更實,改變了14至16週歲這一階段未成年女孩處於保護真空期的現狀,用法律高壓線打消“壞叔叔”的“壞念頭”,其效果值得期待。

□沈彬(媒體人)

編輯:陳靜 校對: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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