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送養、收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近日,民間送養、非法收養亂象再次引發人們關注。有人離婚後雙方都不想養孩子,要將孩子送人;有人發帖送養孩子,索要“感謝費”或者“營養費”;還有人收養一段時間後遺棄被收養的孩子……

關於送養和收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針對生父母能否任意送養孩子、收養孩子需滿足的條件、收養關係能否解除、民間送養收取“感謝費”或者“營養費”的行為是否違法等問題,一起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說法|關於送養、收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說法|關於送養、收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說法|關於送養、收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民間送養收取“營養費”“感謝費”的行為是否違法?

民間送養收取“營養費”“感謝費”的行為是否違法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要考慮收取“營養費”“感謝費”的數額和目的 、送養子女的原因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收養法第31條的規定,如果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間送養收取“營養費”“感謝費”,如果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根據我國刑法第240、241條的規定,孩子父母涉嫌拐賣兒童犯罪,收買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另外,在收養和送養中如果對兒童有猥褻、性侵、非法拘禁、綁架等行為的,還可能涉嫌猥褻兒童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遺棄罪、強姦罪等,都會被依法處罰。

每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他們不是生父母或者養父母的附屬品,送養、收養需遵守法律相關規定,以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為出發點。合法收養,是對孩子的保護,也是對收養人、送養人的保護。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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