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涉嫌性侵養女案最專業最全面講解與分析

無論你對該案瞭解多少,也無論你對該案持何種觀點,相信或否定“強姦”存在,反對或支持戀愛說,憤怒或同情鮑毓明,你都有必要認真讀下這篇文章,如果你是真的關心這個案子,關心真相,關心正義,關心案中每一個人的命運的話。因為你支持的和反對的都在這裡,知道的、不知道的、想知道的都在這裡,你可以說服的和可能說服你的同樣都在這裡。它未必可以刷新你對該案的觀點,但一定能補全你對該案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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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毓敏工作、生活照

你所堅信不疑的真相,未必一定是真的,它反應更多的是你在該案方面的思維方式、經驗、直覺、立場、觀念,而非有足夠的證據讓你確鑿無疑地看清真相。你的真相和你所依據的證據一定達不到確鑿無疑的、足以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的對應關係,它們之間或多或少地夾雜著一定的不確定性和你的個人傾向和偏好。 以上,才是我們能夠客觀認識該案的基礎和前提。

全班同學都在聚精會神地聽老師講課,老師的電話鈴聲突然響了,老師從講臺上拿起手機,對全班同學說了聲“對不起!一個很緊急的電話,我不能不接,所以要耽誤大家幾分鐘聽課的時間!” 說完,便拿著手機走出了教室。當學校對該起事件進行調查時,當時正在教室聽老師講課的同學A、B、C將自己當時的所見所聞告知了調查人員,調查人員做了筆錄。在這裡同學A、B、C的身份就是證人,他們講述的內容就是證人證言,而這個證人證言歸屬於證據法上一個特別重要的分類,就是“直接證據”。

老王對自己是否闖紅燈有異議,去交警大隊瞭解真相。交警直接調出了當時的監控視頻,監控視頻拍的很清晰,清楚地再現了老王闖紅燈的全過程。這裡的監控視頻也是證據,證據類型視聽資料,它同樣歸屬於一個特別重要的證據分類,是“就直接證據”。

舉了兩個“直接證據”的例子,我們就來認真聊聊什麼叫“直接證據”,及它對認定案件事實的影響。所謂“直接證據”,就是不借助任何其他證據,單獨可以“還原”案發全過程的證據。比如,例1中同學A、B、C中任一人的證言,它們在不借助其他證據輔證的情況下,都可以完整地複述老師講課中途接聽電話的全過程。再如,例2中的監控視頻,在不需要任何其它證據的情況下,它同樣可以再現老王闖紅燈的全過程。這就是“直接證據”的優勢,無論真偽都足以完整地“還原”案件全過程。

與之對應的就是間接證據。同樣舉個例子吧。老張在家被殺了,他家門口的監控拍到了老李在案發前進了他家門,公安機關在老張身上檢出了老李的指紋和DNA,同時從老李家裡搜到了行兇用的刀具,但老李就是拒不認罪。這裡涉及到的有罪證據就有監控視頻、指紋和DNA、行兇刀具,但這些證據無一例外都屬於間接證據,它們具有一個共同特徵,就是它們中的任意一個只能還原全部案件構成中的一個局部、一個要素,無法還原案件全過程。如果此時老李辯稱,案發前十分鐘,他來到老張家,老張不知道什麼原因情形極度低落,正準備拿刀自殺,他慌忙上前勸阻奪刀,但並未成功,老張還是自殺了。而更糟糕的是,在奪刀的過程中,他自己的手也被割破了,血和指紋留在了老張身上。同時,考慮到和老張之間有積怨,怕說不清,就把刀拿回家藏起來了。我們姑且不論老李所說的是真是假,但若把他的辯解作為證據進行分類,他的辯解就應當歸屬於“直接證據”,因為它能夠完整的“還原”案發的全過程。由此對比可見

,間接證據即便是真的,也無法單獨還原案件全過程,必須藉助其他證據和推理;而直接證據無論真假(真的就採信,假的就排除),但它一定可以單獨還原整個案發的全過程。

而我們如何才能確鑿無疑地認定一個案件了?途徑無非有兩種:1、有直接證據,而且直接證據足以確定就是真實的。比如,例2中,闖紅燈的監控視頻。2、間接證據足以排除其他所有可能和合理懷疑。比如例3中,有證據1——監控視頻,證明老李案發前進入老張家;有證據2——DNA和指紋,證明老李和老張有過肢體接觸,有在案發現場的證據;有證據3——刀具,證明老李藏匿了作案工具;如果現在再有證據4,現場錄音,錄音的內容是案發時的兩句對話,老張說“我已經被你砍成這樣了,你仇也報了,就饒我一命”,老李答“一不做二不休,饒了你你會報警”。那麼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以上四組間接證據足以拼接出案件全貌,排除老張不是老李殺的所有可能性和合理懷疑,同樣可以觸及真相,定罪處罰。

但往往我們面臨的情況是,被害人的控訴和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是案件中唯一的兩項直接證據,但鑑於雙方強烈的動機和立場,根本無法採信。除此外,能夠查證屬實的間接證據,無法全部還原案件全貌,只能證明案件中的一個要素,一個部分,且指向多種可能性;無法排除所有可能和懷疑。這時,我們所謂的真相,其實只是該案的最大可能性,或者最符合你認知的可能性而已。而鮑毓明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案,就是這種類型的案子。該案中唯一存在的兩項直接證據——被害人陳述和鮑毓明的辯解真實性無法確認,依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以確認的一些間接證據,比如女孩提交的照片和帶有鮑毓明生理痕跡的衛生巾,鮑毓明公佈的錄音,又無法構建案件的全貌,更無法排除所有合理性懷疑和所有可能性。我們所認為的真相,與證據之間,一直盤橫著需要我們根據情理、直覺、經驗、傾向去判斷去抉擇的成分,根本無法得出唯一結論。這就勢必導致更同情更信任弱勢群體,更關切未成年人保護,對性侵犯罪更警惕更具備防範心理、更相信常識常理的一方,選擇相信“強姦”;而那些有過被弱勢群體構陷、利用經驗或見聞,懷疑、質疑精神比較強烈,有少數思維模式的網友,更傾向於戀愛說或構陷說。但事實上,無論你持哪方觀點,從事實、證據層面講,都無法說明你一定是對的。從概率上講,你誤判的可能性一定存在。這也就是到目前為止,案件調查遲遲無法推進、鮑毓明至今未被撤銷取保候審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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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毓明工作照

那些可以確定的事情和不可以確定的事情及各種可能性。

一、可以確定的事情。

1、雙方確實發生過性關係,且不止一次。原因:雙方均認同,且小女孩提供了帶有鮑生理痕跡的衛生巾等證據。鮑毓明在4月16日也公開表示“雙方日久生情,繫戀愛關係,曾帶女方上門見過父母,期間同吃同住同睡,就跟情侶一樣”。

2、發生性行為時,小女孩身份證上的年齡超過了14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與未滿14週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無論該女方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所以,警方一度想將年齡作為立案定罪的突破點。小女孩聲稱首次發生性行為的時間是在2015年12月31日,警方也找到了雙方在該時間見面的證據,而從小女孩身份證上的年齡推算,此時小女孩已經年滿14週歲。但小女孩母親提出,小女孩的實際年齡小於身份證上的年齡。警方因此找到了為小女孩接生的婆婆,但該婆婆否認了小女孩母親的說法。警方又對小女孩進行了骨齡鑑定,鑑定結論也同樣不支持小女孩母親的說法。於是,發生性行為時實際年齡小於14週歲的說法從法律上被排除。

3、雙方是以“收養”為“名”進行首次接觸的。

鮑毓明在網上發帖表示想收養孩子,女孩母親看到後與之取得聯繫,隨後雙方見面。對於該種說法,由當時鮑毓明發帖的截圖可以證實,且鮑毓明與小孩目前都認同。唯一的分歧在於,小女孩母親認為見面還經過了中間人,而鮑毓明認為兩人直接溝通,並沒任何中間人。但這裡需要強調的是,以收養為“名”,雙方是否真的因為收養見面,無法確定。

4、鮑毓明的行為違背倫理。

對於一個剛滿14歲且家庭不完整的小女孩,其戀愛觀和性觀念都還不成熟,且缺乏獨立生活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在此時,以收養為名進行接觸,並很快發生性關係,後又陷入強姦糾紛,無論是強姦還是真的戀愛,作為一個年過40、成功、成熟的男人,鮑毓明的做法都是極不合適的,甚至是違背倫理的。雙方畢竟存在高達29歲的年齡差,從各方面來說並不適合建立戀愛關係;且又是以收養的名義進行接觸的,小女孩又僅僅剛滿14歲,戀愛觀、性觀念遠不成熟,即便雙方真的日久生情,作為一個理性的、負責的男人,鮑毓明也應當對其進行正確引導,給其成長時間,至少不能在她剛滿14週歲時就急於與其發生性關係,這是基本的倫理與道德。即便真的相愛、即便兩情相悅,以收養為契機急著和一個小自己29歲且剛滿14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也是道德和倫理難以接受的,這恐怕就是與鮑毓明存在聘用關係的企業、高校第一時間和其解除聘用關係,劃清界限的根本原因。

無論法律去往何處,鮑毓明勢必會被死死釘在道德的恥辱柱上,這是該案到目前為止唯一可以確定的答案。

5、小女孩曾一度或試圖將鮑毓明當成情人對待。

無法確定出於何種原因(有可能是小女孩被誤導,甚至不排除小女孩被鮑毓明精神控制),也無法確定開始於什麼時間(可能是在發生在性關係前,更可能是發生在性關係後),小女孩曾一度或試圖將鮑毓明當成情人對待,鮑公佈的雙方通話錄音可以證明這一點,無論我們多麼鄙視鮑,都不能否認這一點。正是因為這一點的存在,無疑加大了該案的複雜性和鮑毓明脫罪的可能性。

二、不可以確定的事情及各種可能性。

鮑毓明與小女孩的真實關係,從最好到最壞,存在以下多種可能:

1、雙方單純地因收養開始接觸,確實日久生情,先戀愛,然後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後因發生分歧和矛盾,無法解決,小女孩以強姦為藉口對鮑進行施壓、報復。

2、雙方單純地因收養開始接觸,接觸過程中,鮑毓明產生歹念,誘導或脅迫小女孩發生性關係,後基於真實意願或為迴避法律風險,與小女孩向“戀愛關係”發展。

3、鮑毓明至始就沒有收養的意圖,發帖收養只是其尋找犯罪對象的一種策略和手段,小女孩及母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陷入圈套,最後讓鮑得手。鮑為迴避法律風險,採取了先戀愛後發生性關係,或先發生性關係後戀愛的模式,以逃避法律責任。

4、所謂的收養及送養都是藉口、託詞,收養只是鮑毓明和小女孩母親進行非法交易時採用的“暗語”,他們之間進行的本就是某種雙方都心知肚明的以未成年少年性權利為對象的骯髒交易。只有小女孩是矇在鼓裡的無知受害者。

5、其它同上述第4點完全一樣,不同的是小女孩在母親的唆使和誘導下,對該交易是知情的,並在配合母親。

6、鮑毓明是無辜的,初衷是收養,但被小女孩母親或她們母女兩聯合以性為誘惑進行狩獵。

以上6種可能至今都依然存在,都無法完全排除。但絕大多數人,甚至包括筆者,都更傾向於第3種。具體原因如下:

1、鮑毓明缺乏收養的動機和需求。

鮑毓明作為一個40多歲的單身、成功男人,無疑是當下婚戀市場上的鑽石王老五,從其年齡、學歷、工作經歷、工作生活及情感狀況等方方面面分析,其存在強烈的戀愛或性需求,卻完全找不出任何要收養小孩的需求。收養小孩,不僅沒需求,而且還面臨著沒時間帶,影響工作,影響婚戀等各方面不利因素。所以,鮑毓明想收養小孩的說辭很難成立,自始站不住腳。

2、鮑毓明存在嚴重的不良性取向的嫌疑。

主要是:鮑毓明寫過加強對未成年人性犯罪進行打擊的文章,說明他關注未成年人性犯罪問題。小女孩聲稱鮑多次強迫其觀看未成年人性愛視頻,這個說法雖未經證實,但可信度很高。另外,鮑毓明確實與小女孩發生性關係,並且他本人一定是完全處於自願的。以上三點加在一起,足以證明鮑毓明存在嚴重的不良性取向的嫌疑。

3、鮑毓明所謂的收養未遂轉戀愛的說詞根本不可能成立。

收養的法定條件是考律師資格證的基礎知識點,且法律規定與通常認知之間差別極大,所有參加司法考試拿到律師證的人不可能沒有印象。另外,基於一個律師的做事習慣,不可能在發帖尋找收養對象前不瞭解一些收養的法律規定。所以,鮑毓明在一開始不知道雙方不符合收養條件,辦不了收養手續的可能性基本為零。同樣作為一名執業律師,筆者可以確定地說,鮑毓明見小女孩前不知道雙方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概率基本不存在,換句話說,鮑毓明確實是通過發帖聯繫到小女孩母親的,但去見小女孩一定不是為了收養。

4、犯罪能力和犯罪對象的選擇。

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不可能不去挑選犯罪對象,而且有可能的話,一定會找弱者下手。從犯罪能力上講,若雙方只有一方有犯罪預謀,顯然更具備這種條件和資格的是鮑毓明。如果想犯罪,小女孩母女顯然是鮑毓明理想的犯罪對象;但即便小女孩母女真想犯罪,以鮑毓明的職業、能力,他們也不大可能選擇其作為犯罪對象。

因此,真相無法觸及,但種種跡象表明這更像一個成功律師通過專業知識狩獵未成年女生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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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本案無關

案件展望與建議

截至目前,在各方面的關切和施壓已經完全到位的情況下(最高院最高檢介入,央媒發聲),鮑毓明的取保候審措施仍然未被解除,但與此同時,該案的關注度已經開始下降。由此分析,鮑毓明最終被定罪的可能性已經很低。

強姦案定罪處罰,不僅要有發生性行為的主觀方面證據,而且要有女方系被強迫的主觀方面證據,主觀方面證據存在於人的意識裡,本來就很難取證,這是所有強姦案都面臨的老大難問題。況且犯罪嫌疑人是資深法律人,且案件過去了這麼長時間。所以,公安機關即便想破案,很可能也是有心無力。加之這兩年疑罪從無觀念的深入,大量冤假錯案被糾正,辦案機關的注意力早已從打擊犯罪轉移到預防冤家錯案上來,在這種法律環境下,追究鮑毓明的刑事責任難以上青天。

但該案的曝光,卻無疑讓我們看到了未成年女孩被性侵的危險及難以取證的困局,我國很有必要通過修改立法對此進行關切和回應,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比較現實的立法建議有:1、將幼女強姦罪的年齡提高到16週歲,即與未滿16週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無論女方是否同意,均按強姦罪論處。2、借鑑美國立法,與14至18歲年齡段的女性發生性關係,若男方年齡超過女方4歲,無論女方是否同意,均按犯罪處理。

我們看到一個未成年小女孩涉嫌性侵的悲劇發生,我們表現出極大的關切和憤怒,但即便在所有力量都介入的情況下,我們依然無能為力,一起很可能存在的犯罪很可能在眾目睽睽之下逃脫處罰,我們依稀可以聽到犯罪嫌疑不屑且猖狂的笑聲……這個世界不應該是這樣,我們必須做出改變,這才是筆者評論該案時最想說的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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