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高管強姦“養女”,可能證據不足!

最近,網上被鮑某明與其“養女”李某某的事件刷屏。

這起案件還在調查階段,作為專業的法律人,不能僅憑網傳資料,以及當事人的各執一詞,就擅自進行評價,判斷誰對誰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現在,我們只能根據已有網傳信息,對案件進行初步的分析,以及對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關係進行剖析。如有偏頗,還請指正。

判定高管強姦“養女”,可能證據不足!

配圖取自南風窗微博,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刪除

一、李某某與鮑某明發生關係,鮑某明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姦罪,實際包括以下兩種行為:

(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2)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根據網傳信息,在李某某滿14歲時(屬於刑法規定的“婦女範疇”),鮑某明與其發生關係。因此,該案適用強姦罪規定的第一種情形。

換句話說,就是要證明鮑某明違背李某某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李某某發生性交的行為,才能定鮑某明的強姦罪。

所以,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鮑某明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李某某與之發生關係,則鮑某明可能會因證據不足而被判不成立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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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某某與鮑某明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關係?

法律對於收養關係的認定有明確的規定。《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鮑某明曾強調,“事情並不是像她說的那樣,事情說起來話長,但我和她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

而且鮑某明也一直未辦理收養手續,所以鮑某明與李某某的收養關係很難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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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人不存在法律上的收養關係,是否存在監護關係?監護人職責又是什麼?

鮑某明與李某某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關係,但卻符合法律對於監護人的要求。

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3)遺囑監護人,(4)委託監護人。李某某的母親將李某某託付給鮑某明,符合委託監護人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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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職責在於: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據此,鮑某明在民事責任上,屬於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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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李某某的毆打等暴力行為,根據《刑法》第260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可以判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國家立法旨在保護公民權利、維護社會治安,若有人鑽法律的漏洞,躲避法律的制裁是不能容忍的。《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受害的女主人公曾說:“我原諒了他,因為這樣我才能活下去。你們不能原諒他,因為這樣其他女孩子才能活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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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警方早日還原案件事實真相——誰在說謊,誰又在利用大眾的同情心煽風點火。這樣才能讓受害人得到慰藉,壞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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