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送養、收養,法律是這麼規定

近日,民間送養、非法收養亂象再次引發人們關注。有人離婚後雙方都不想養孩子,要將孩子送人;有人發帖送養孩子,索要“感謝費”或者“營養費”;還有人收養一段時間後遺棄被收養的孩子……


關於送養和收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針對生父母能否任意送養孩子、收養孩子需滿足的條件、收養關係能否解除、民間送養收取“感謝費”或者“營養費”的行為是否違法等問題,法報君採訪了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鄧雯芬律師,一起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關於送養、收養,法律是這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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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能否任意將孩子送養?


生父母能否送養子女,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綜合進行判斷。


首先,我國現行的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被送人和送養人的主體範圍均做出了明確規定,只有同時符合,才能送養。


關於被送養人的一般範圍,收養法第4條規定,以下三類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作為被送養人: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關於送養人的一般範圍,收養法第5條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這三類主體可以作為送養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原則上不能以放棄撫養權為由,私自將孩子送養。但收養法第7條也做了例外規定,即年滿35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舉例來說,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時,父母可以將13週歲的孩子,送養給孩子的伯父(38週歲,膝下沒有子女),這屬於親屬之間“過繼型”送養。


其次,收養法對送養子女還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養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如:(一)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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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收養孩子需滿足哪些條件?


一是收養人需具備法定條件才能實施收養行為。根據收養法第6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一般情況下,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但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條件(一)即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是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特殊規定。為維護社會公德,保障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該條的限制。如收養13週歲的女孩,收養她的單身男性,要比她大40週歲以上,即滿足53週歲以上的條件,而有血緣關係的大伯收養她時,就不受該條的限制。


四是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此外還需要注意,收養的孩子如果達到一定年齡時,收養前要徵求孩子的同意。收養孩子時,除被送養人、送養人需具備法定條件,收養、送養雙方自願外,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的同意。


關於送養、收養,法律是這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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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成立後能否解除?


收養關係的有效成立,需要有符合法律規定收養條件的收養人和送養人簽署收養協議,並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協議是由收養人和送養人之間簽署,被收養的孩子屬於收養法上規定的養子女,收養關係能否解除要分情況討論。


養子女未成年的,屬於無行為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解除收養關係。根據收養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在此期間收養人也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可以協議解除,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養子女的同意。如果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養子女已經成年的,如果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以和養父母之間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收養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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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送養收取“營養費”“感謝費”的行為是否違法?


民間送養收取“營養費”“感謝費”的行為是否違法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要考慮收取“營養費”“感謝費”的數額和目的 、送養子女的原因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收養法第31條的規定,如果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間送養收取“營養費”“感謝費”,如果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根據我國刑法第240、241條的規定,孩子父母涉嫌拐賣兒童犯罪,收買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另外,在收養和送養中如果對兒童有猥褻、性侵、非法拘禁、綁架等行為的,還可能涉嫌猥褻兒童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遺棄罪、強姦罪等,都會被依法處罰。


每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他們不是生父母或者養父母的附屬品,送養、收養需遵守法律相關規定,以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為出發點。合法收養,是對孩子的保護,也是對收養人、送養人的保護。


關於送養、收養,法律是這麼規定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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