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開庭?
當然不可以
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庭
須辦理委託手續
委託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到庭應訴
日前,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原告王大偉(化名)訴被告李小芬(化名)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時,當庭發現案外人王小偉(化名)冒充哥哥王大偉參與庭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因原告王大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同安法院遂當庭裁定案件按撤訴處理,並對參與庭審的王小偉作出訓誡處理。
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王大偉和王小偉是親兄弟。王大偉經營一家修車行,2018年李小芬在王大偉的修車行修車後,拖欠修車款1萬餘元一直未支付。2020年,王大偉討要修車款未果,於是將李小芬訴上法庭。
同安法院立案受理後,按程序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王大偉收到傳票後無任何異議。臨近開庭時,他恰巧在外地,想著弟弟王小偉和自己長得很像,於是便抱著僥倖心理讓弟弟代替自己來開庭。
讓弟弟代替自己去開庭後
王大偉鬆了口氣
可是事情真這麼簡單嗎?
開庭時
坐在原告席上的王小偉述稱自己就是王大偉,並向法庭出示了王大偉的身份證原件,但在承辦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時,被告李小芬對原告身份提出質疑。
承辦法官遂要求自稱原告的王小偉摘下口罩讓被告辨認,並追問其真實身份。在法庭的追問下,王小偉只好承認自己是王大偉的弟弟,因王大偉人在外地無法趕來開庭,就要其代為前來參加訴訟,並稱王大偉未向其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手續。
01 審理至此,原告王大偉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書面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法庭遂當庭裁定案件按撤訴處理。
02 對王小偉假冒原告參加訴訟的行為,考慮到其及時承認了自己的身份,尚未對案件審理造成太大影響,遂對其進行了當庭訓誡。
法官有話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假冒當事人參與庭審屬於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依法可被罰款拘留,若情節嚴重構成虛假訴訟,則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訴訟當事人千萬不要抱著僥倖的心理,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庭,可以通過辦理委託手續,委託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到庭應訴。
來源:“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李昌明 郭詠倩 | 編輯:王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