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縣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獲當庭判決

4月15日,麻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該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據瞭解,該案系麻陽縣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麻陽縣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獲當庭判決


起訴書中指控,2019年6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段某某在該縣錦江河流域蘭裡鎮所住村河段使用船載電魚機進行電擊魚,捕獲各類漁獲物共計1.5千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漁期,麻陽縣錦江河流域均為禁漁區。段某某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段某某當庭認罪悔罪,表示服從判決。


麻陽縣檢察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認罪認罰制度,充分發揮審前程序中的主導作用,積極加強與縣法院、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確保訴訟效率全程提速。

麻陽縣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獲當庭判決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不僅對魚類及水生生物造成了傷害,還破壞了本地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呼籲大家提高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形成全社會“不敢、不能、不想”的震懾氛圍,共建和諧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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