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範縣人民法院張莊孟樓人民法庭順利調解一起因彩禮返還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經法庭全體幹警積極全力調解,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當庭自願達成和解、當庭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原告當庭撤訴,這起因婚約財產引起的糾紛得以成功化解。本案的成功調解、當場履行,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原被告之間的矛盾糾紛,而且避免了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減輕了執行壓力,真正踐行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18年2月15日,原告李某與被告馬某經人介紹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2018年3月3日原被告按照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並開始同居生活,原告因與被告訂立婚約,花費30餘萬元。共同生活期間,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孕育孩子的請求,可是被告總是以雙方年齡小予以拒絕。2019年10月28日,被告藉故與原告發生爭吵,回孃家居住生活,並斷絕了與原告的一切聯繫。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馬某、馬某甲(被告馬某之父)、王某(被告馬某之母)三被告返還禮金242000元。該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在認真聽取雙方對彩禮返還問題的陳述及意見後,本著化解矛盾、案結事了的原則,分別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法律的相關規定,引導雙方和諧處理、換位思考。經過全庭幹警的耐心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當庭自願達成和解、當庭按照和解協議兌現、原告當庭撤訴。至此,這起因婚約財產引起的糾紛案件,得到了圓滿解決。
今年以來,範縣人民法院切實加強人民法庭立審執協調配合管理,專門出臺《範縣人民法院立審執協調配合管理辦法(試行)》,突出抓好“近、便、快”,積極總結先進方法和經驗,不斷加強法庭一線陣地建設,力促地方和諧穩定,當地群眾紛紛點贊。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唐輝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該案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依法應當返還彩禮。
(通訊員 張道鵬 唐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