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和成果

(1)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分析評價現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明確規劃編制原則、重點和應當解決的主要問題。

2)按照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區在國家城鎮化與區域協調發展種的地位和作用。

3)綜合評價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等城鎮發展支撐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城鎮化進程中重要資源、能源合理利用與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的要求。

4)綜合分析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產業發展趨勢、城鄉人口流動和人口分佈趨勢、省域內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區域差異等影響本省、自治區城鎮發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鎮化的目標、任務及要求。

5)按照城鄉區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條件,提出優化城鄉空間格局的規劃要求,包括省域城鄉空間佈局,城鄉居民點體系和優化農村居民佈局的要去;提出省域綜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佈局的建議;提出需要從省域層面重點協調、引導的地區,以及需要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同協調解決的重大基礎設施佈局等相關問題。

6)按照保護資源、生態環境和優化 省域城鄉空間佈局的綜合要求,研究提出適宜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劃定原則和劃定依據,明確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基本類型。

(2)規劃成果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全省、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

2)明確資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保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3)明確省域城鄉空間和規模控制要求。

4)明確與城鄉空間佈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5)明確城鄉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6)明確空間開發管制要求。

7)明確對下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8)明確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省、自治區實際,可以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中提出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協調事項,近期行動計劃等規劃內容。必要時可以將本省、自治區分成若干區,深化和細化規劃要求。

(3)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省域內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佈局等,應當作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4)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還可以對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空間佈局等重大問題作出更長遠的預測性安排。

6.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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