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萬8!五一節看到這樣的新聞,你怎麼想?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萬8!五一節看到這樣的新聞,你作何感想?

喬志峰

今天是五一國際勞動節,一個向勞動者致敬、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節日。可是,一大早,就看到如下新聞: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萬8!五一節看到這樣的新聞,你怎麼想?

4月29日,揚州市邗江法院發佈了2019年勞動爭議五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兩名員工因為太任性,拒絕加班,被責令向企業支付賠償。

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的產品檢驗員。2018年5月,公司要求兩人當天加班完成一批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就將違約,需要將支付高額賠償。沒想到,兩人明知情況緊急,依然撂起了挑子。

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介紹,兩人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他們為了逼著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這批貨要有他們檢驗後方能夠出廠,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廠檢驗任務的情況下,拒絕加班。

正是由於兩人太過任性,導致公司違約,不得不向客戶支付了12萬元的違約金。隨後,公司將王、李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這筆損失。法院審理認為,王、李二人作為檢驗人員,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故意拒絕加班,並導致企業產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他們的經濟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損失的狀況,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江蘇新聞、環球網等)

很多網友不理解了:員工加班,不是應當自願嗎?公司不是不能強制員工加班嗎?如果員工拒絕加班就要賠償公司所謂的損失,以後誰還敢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

而法官對此的解釋是,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緊急生產任務”,這個說法一出,當即又引發爭議。網友們普遍的疑問是,什麼算“緊急生產任務”?誰來制訂標準,誰來進行界定?按常理推斷,其“最終解釋權”一般都在企業手裡,由資方說了算。那麼,是否會有企業因此鑽空子,降低“緊急生產任務”的標準、擴大“緊急生產任務”的範圍,進而打著“緊急生產任務”的幌子合法逼迫員工加班呢?在現有勞動市場環境下,網友們的擔心恐非多餘。

並且,我也查找了相應法律規定和資料,發現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遇到下列四種情形,勞動者不得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很顯然,“緊急生產任務”的說法確實是存在的,遇到這類情況,員工確實不能拒絕,沒有任何理由、不講任何藉口。

可是,我對上述四種情況的相關規定逐條、逐字進行了學習,哪怕是從字縫裡,也沒發現此案例中所說的“完成一批產品檢驗”的情況啊。

請恕我冒昧,法官將“完成一批產品檢驗”的日常普通工作行為,納入到“緊急生產任務”之中,並判勞動者進行賠償,合理嗎?適用法律準確嗎?

當然,法律規定不可能做到事無鉅細一一羅列,在面對具體案例時,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基本前提是,自由裁量權必須嚴格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類,不能無限放大,更不能被濫用。否則,就不是法治,而是成了變相的人治。

想必大多數人都心知肚明,這個案例之所以會成為網絡熱點、引發強烈關注,在於當前並不理想的勞動市場。可以說,超時加班等嚴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並非個別,而是相當普遍。在強勢的資方面前,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為了不被打擊報復、為了保住飯碗,即便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即便合法權益遭受了明顯的侵害,往往也只能忍氣吞聲、選擇妥協。現在,有人連拒絕加班也要被判賠款,怎不讓其他勞動者唇亡齒寒、生出陣陣寒意!

我個人認為,現如今,勞動違法行為頻發和勞動者越來越弱勢、資方越來越強橫的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勞動監管不到位,以及司法領域不能做到依法辦案。大夥兒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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