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五一节看到这样的新闻,你怎么想?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五一节看到这样的新闻,你作何感想?

乔志峰

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一个向劳动者致敬、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节日。可是,一大早,就看到如下新闻: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五一节看到这样的新闻,你怎么想?

4月29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两名员工因为太任性,拒绝加班,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将支付高额赔偿。没想到,两人明知情况紧急,依然撂起了挑子。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江苏新闻、环球网等)

很多网友不理解了:员工加班,不是应当自愿吗?公司不是不能强制员工加班吗?如果员工拒绝加班就要赔偿公司所谓的损失,以后谁还敢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

而法官对此的解释是,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紧急生产任务”,这个说法一出,当即又引发争议。网友们普遍的疑问是,什么算“紧急生产任务”?谁来制订标准,谁来进行界定?按常理推断,其“最终解释权”一般都在企业手里,由资方说了算。那么,是否会有企业因此钻空子,降低“紧急生产任务”的标准、扩大“紧急生产任务”的范围,进而打着“紧急生产任务”的幌子合法逼迫员工加班呢?在现有劳动市场环境下,网友们的担心恐非多余。

并且,我也查找了相应法律规定和资料,发现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四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紧急生产任务”的说法确实是存在的,遇到这类情况,员工确实不能拒绝,没有任何理由、不讲任何借口。

可是,我对上述四种情况的相关规定逐条、逐字进行了学习,哪怕是从字缝里,也没发现此案例中所说的“完成一批产品检验”的情况啊。

请恕我冒昧,法官将“完成一批产品检验”的日常普通工作行为,纳入到“紧急生产任务”之中,并判劳动者进行赔偿,合理吗?适用法律准确吗?

当然,法律规定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一一罗列,在面对具体案例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基本前提是,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类,不能无限放大,更不能被滥用。否则,就不是法治,而是成了变相的人治。

想必大多数人都心知肚明,这个案例之所以会成为网络热点、引发强烈关注,在于当前并不理想的劳动市场。可以说,超时加班等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并非个别,而是相当普遍。在强势的资方面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不被打击报复、为了保住饭碗,即便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即便合法权益遭受了明显的侵害,往往也只能忍气吞声、选择妥协。现在,有人连拒绝加班也要被判赔款,怎不让其他劳动者唇亡齿寒、生出阵阵寒意!

我个人认为,现如今,劳动违法行为频发和劳动者越来越弱势、资方越来越强横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劳动监管不到位,以及司法领域不能做到依法办案。大伙儿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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