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託管經營合同


房屋託管經營合同

房屋託管經營合同

甲方(託管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郵 編:

住所:

乙方(受委託方):

營業執照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依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房屋(含附屬設施)經營託管服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託管房屋及附屬資產簡況

1、託管房屋位於 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房型為 房 廳 廚 衛,其產權證號(或經三亞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為 ,產權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2、託管房屋需按照 四 星級酒店客房標準裝修,並至少應包括下列附屬設施:

(1)電器類:電視機、機頂盒、冰箱、空調、洗衣機、組合式廚房設備、熱水器、電熱水壺、消毒櫃。

(2)傢俱類:沙發、茶几、餐桌、餐椅子、電視櫃、衣櫃、陽臺休閒茶几和椅子、睡床、床墊、床頭櫃。

(3)其他類:床上用品、窗簾等。

3、上述附屬設施的詳細清單,在甲方交付託管房屋時,由雙方清點後簽字蓋章確認,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房屋附屬設施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若交付時房間沒有達到乙方要求的星級酒店客房標準或附屬設施達不到以上要求,甲方必須按照乙方的標準配備進行配齊或委託乙方代為配置(需另行簽署

代購委託書),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度假式公寓出租經營。

第三條 經營託管權限

1、乙方具有排他的經營管理權限,自主制定經營和管理模式;

2、乙方根據市場需求自主制定房屋租賃價格或打折促銷策略;

3、乙方自主成立管理服務團隊,團隊人員與甲方無關;

4、其他乙方應享有的經營託管房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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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營託管期限

1、本次經營託管服務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將符合約定條件的託管房屋交付給乙方。代理期限屆滿後,如甲方有意繼續託管或委託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3、甲乙雙方如提前終止合作,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且在託管房屋沒有客人預定訂單的前提下,如甲方提出解除託管合同協議時,該託管房屋有客人預訂,甲方需等所有預訂客人入住退房後,方可解除協議;反之,在預訂客人還沒入住的前提下,甲方強行解除託管協議的,甲方需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五條 租金收入分成及其支付

1、經雙方同意,對託管房屋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甲方享有50%,乙方享有50 %的比例分配。本款所述“租金收入”是指託管房屋的實際營業收入扣除合作商佣金和營業稅費之後的收入。除營業稅費之外的教育費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得稅等各項稅金按雙方租金收入分成比例各自承擔。

2、對國家稅法規定應當由甲方繳納的有關稅費,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繳後將租金餘款和相關完稅憑證交付給甲方。

3、上述租金收入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甲方每次收款後應即出具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發票給乙方。( 發票可由乙方代甲方到地方稅務局辦理,開具發票的相關憑證乙方會給到甲方,同時開具發票需繳納的相關的稅費,從甲方的收益中扣除。)

4、甲方應得的租金收入分成款在扣除相關需要代繳的費用後,於每月的三十日之前,由乙方按月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賬號見附件),同時,乙方以短信、電子郵件或電話的方式,告知甲方。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確認回覆;若自乙方發出之日起七日內,甲方未回覆的,則視為甲方已經確認。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和休息日後上班的3天內支付及發出;最後一期租金收入分成款則應在租賃代理期限屆滿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結清。

第六條 相關費用的負擔

1、乙方承擔託管期限內費用如下:

a.水費

b.電費

c.燃氣費

d.寬帶月費

e.有線電視月費

f. 布草清潔、洗滌費用

g.營業易耗品消耗

h.託管房屋廣告費用

i.服務人力成本

j.其他經營活動產生的費用

k.安裝智能門鎖費用

上述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由甲方承擔的除外。

2、甲方承擔託管期限內的費用如下:

a.裝修、整改費用

b.經營物業所需的基本配置費用

c.非因乙方原因或非客人不正當使用造成傢俱,電器損壞或更換電器及配件等維修費用

d.物業管理費

e.有線電視初裝費

f.寬帶初裝費

g.物業房產等政府稅費及滯納金、罰款

h.其他非經營活動產生的費用

3、交付託管房屋時,甲方應當負責結清該房屋以前發生的物業費、電費、水費、天然氣費、有線電視和寬帶等所有相關費用。交付託管房屋之前,若因此產生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解決,由此產生的責任也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若因此而對託管房屋的出租產生影響,則甲方應賠償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4、經營託管期間,乙方為更有利於出租,甲方同意乙方對託管房屋進行裝修改造。現階段主要的改裝如下:

經營託管期間,乙方在不損壞甲方入戶門的前提下,可換裝智能密碼門鎖,費用由乙方承擔。經營託管期結束(乙方經營滿600間夜,不含業主自住的時間),如果甲方未提出要求,則乙方可以不用更換;如甲方要求,則乙方將取出門鎖中的電子芯片,並負責換裝全新機械鎖芯交付甲方,費用由乙方承擔;託管期滿,如甲方需要乙方繼續提供管家服務的,可保留門鎖系統以便管理。如託管期時間(乙方經營期,不含業主自主的時間)未達到600間夜,甲方提出退出託管,並要求更換回機械門鎖的,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如甲方不需要更換回原來的機械門鎖的,需按智能門鎖的折舊來承擔門鎖的費用。

(2)在徵得小區物業公司或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以及不損壞原有線路的前提下安裝節能取電系統。

(3)其他:

第七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1、經營託管期間,因附屬設施自然折舊或質量問題以及小區建築、物業管理、託管房屋裝修等原因造成的損壞,由甲方承擔;經營託管過程中因乙方使用不當或管理不當造成的意外損壞和丟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負責託管房屋的日常簡單維護和維修,凡有大的維修,乙方需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授權修理後,乙方即可修理;如遇緊急狀況,影響承租人入住,或因甲方的原因,無法聯繫甲方,乙方可自行採取方案處理,事後只需告知甲方即可;但單次維修費在200元以下,乙方可自行維修,並及時將維修情況告知甲方,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並在業主收益中相應扣除。

3、房屋託管經營期間,造成的重大被盜、火災及人身傷害等事故,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並負責先行處置,承擔全部責任和經濟損失,乙方賠償後享有向甲方追償的權利或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向相關單位或相關個人追償的權利。

4、為保證託管房屋的入住率及品質,託管房屋在託管達到600間夜以上(除業主自住天數以外,含600間夜)之後,應對託管房屋的牆面進行全面的粉刷翻新,相關費用由甲方,並在業主收益中相應扣除。此外,乙方亦可根據託管房屋的實際情況,在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對牆面進行全面粉刷、油漆等大維護,該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乙方直接從甲方收益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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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關於甲方及其親友的免費入住權

1、甲方行使免費入住權時,應當提前30日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如行使免費入住權時間佔用春節假期的,甲方應當提前60日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屆時乙方應優先安排甲方交付期經營託管的房屋,若甲方提出入住申請時,其房屋已被預訂的,乙方須向甲方出示託管房屋已被預定的相關憑證,並根據乙方所代理、經營管理的其他託管房屋情況就近進行調劑安排。

非前款之情形,甲方要求乙方安排其他房屋,乙方可以配合協助,但由此產生的租金、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和寬帶費等所有相關費用均有甲方承擔。

2、甲方及甲方的親友入住託管房屋,無需支付住宿費用,但是自住期間產生的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和寬帶等相關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甲方行使免費入住權時,若仍需乙方提供衛生打掃等其他服務,則按服務項目收取費用。(詳見附加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第九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約定及時收取租金收入分成款,除非乙方有正當理由或徵得甲方同意逾期支付的。

2、按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甲方享有免費入住權。

3、甲方應按約定及時將託管房屋交付給乙方,並保證在整個託管期內託管資產無使用糾紛,交付時附屬資產能正常使用。

4、經營託管期間,如果託管房屋所在小區統一改裝基礎設施(包括但不限於供水、供電、供氣設備及管道改造等),由此所發生的改裝費和設施設備添置費,均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拒絕改裝,以免影響乙方對託管房屋的租賃業務開展,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5、在經營託管期內,甲方有權抽查房屋及附屬設施的保養和使用情況,但需提前至少七日告知乙方,且未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增減室內物品及設施。如遇有承租人入住期間,甲方不能行使該權利。

6、甲方應保證其對託管房屋擁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權,並保證在整個經營託管期內,乙方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單獨佔有、使用和管理出租託管房屋,不受非法干涉、侵犯。因甲方原因而發生的託管房屋的產權、債務等各類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處理,並確保乙方及承租人不因此而遭受不利影響,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保證不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委託乙方之外的第三方託管、代理等,否則應承擔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8、因乙方重大過錯導致託管房屋受到嚴重損壞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因過錯而所造成的損失。

9、甲方將其與租賃經營無關的私人物品,留存在託管房屋內的應由乙方封存或自行上鎖,但不得影響正常租賃業務,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另外,未經雙方確認的甲方留存的私人物品之遺失、損壞等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10、經營託管期內甲方處分託管房屋時,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乙方。本款所稱“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出售、轉讓、贈送、繼承、抵押等行為。但這些處分行為必須不得損害乙方及其承租人的利益,否則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及其承租人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11、經營期間,甲方須按時繳納託管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保證物業能夠正常經營。如甲方不按時繳納物業費的,乙方可以先行代繳,再從甲方的經營收益中扣除。

12、經營期間,如因於物業公司的干涉等因素,影響到乙方對該房屋的正常經營,甲方應及時與物業公司溝通、協調,保證乙方能夠正常的經營。

13、甲方還依法享有及承擔本合同其他條款及日後所簽署的相關補充協議所約定的、甲方應享有的其他權利及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經營託管期內,乙方有權利按本合同的約定對託管房屋享有單獨佔有、使用和獨立自主管理經營的權利,且不受甲方及他人的非法干涉和侵犯。

2、經營託管期內,乙方對託管房屋享有唯一、排他性代理權和經營權,雙方不得將託管房屋整體轉租第三方(不包括乙方關聯公司)經營,亦不可重複委託第三方(不包括乙方關聯公司)代理。

3、乙方必須在辦妥各項正規審批手續的前提下依法經營,乙方有權獨立自主地利用託管資產開展經營活動。

4、經營託管期內甲方處分託管房屋時,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乙方。本款所稱“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出售、轉讓、贈送、繼承、抵押等行為。

5、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致使託管房屋毀損、滅失的,乙方有權直接減少相應金額的租金收入分成款或解除本合同

6、託管資產在以下情形下發生毀損的,不應歸責於乙方:

(1)乙方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資產的;

(2)乙方按託管資產說明書所標明的方法使用託管資產的;

(3)乙方按託管資產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託管資產的;

(4)託管資產發生的正常損耗、老化、破損、折舊等。

7、乙方應當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按約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租金收入分成款,並在託管期滿後10日內將託管資產交還甲方。

8、託管房屋僅用於經營出租使用,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對承租人進行嚴格管理,以免承租人利用託管房屋從事違法活動。

9、乙方應當妥善管理託管房屋,因乙方沒有盡到管理義務而致使託管房屋毀損、滅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經營期間乙方應該做到公開、透明,如實地向甲方彙報託管房屋的經營情況,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抽查。

11、乙方還依法享有及承擔本合同其他條款及日後所簽署的相關補充協議所約定的、乙方應享有的其他權利及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通知

1、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按如下地址進行:

甲方:

住所: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

地址: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箱:

2、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覆及其它任何聯繫,必須用書面形式,且採用掛號/速遞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地址或另一方書面通知更改後的地址。如以掛號/速遞郵寄的方式且不能確定具體送達日期的,在投郵後(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第七日將被視為已送達另一方,如以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則以另一方簽收時視為送達。

3、聯絡方式發生變更的,任何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關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據變更前的聯絡方式所做出的聯絡應視為有效。

4、雙方之間的通知除書面形式外,電子郵件也視為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三日內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保密條款

本合同各方保證,除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批准、備案的手續;或未履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聲明與保證須向第三人披露;或經本合同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對本合同項下之事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已在公共渠道獲得的信息外),否則保守秘密一方有權要求洩露秘密一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本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失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一方未全面且適當地履行其約定義務的,以及其承諾或保證被證實存在虛假的,即構成違約,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人民幣。

2、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項下的違約金為5000元人民幣。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等義務,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無特殊原因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遲延支付租金收入分成款超過15日的,除應按約定如數補交外,從第16天起還應支付違約金每天100元。超過30日,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4、無特殊原因且未經乙方同意,甲方遲延支付房屋超過15日的,從第16天起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天100元。超過30日,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5、如甲方單方要求退出與乙方合作的,需等託管方所有預定客人入住退房後,方可解除合同;否則,因甲方單方退出託管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乙方已為託管房屋投入的全部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損失費用。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項下之“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實:本合同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自然災害、戰爭等。

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協議各方應當立即互相協商,以尋求公平的解決辦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減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須解除本合同的,則各方應根據協議履行的具體情況,由各方友好協商解決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3、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雙方順延履行本合同。

第十五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託管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訴訟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且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對無爭議的其他義務各方均應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2、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附件(標“必須”)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具有與合同正文同等之效力:

1、託管房屋的房產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複印件(含小區和公寓的平面圖)及當地房產交易中信出具的產權所屬證明;(必須)

2、甲方身份證複印件;(必須)

3、託管房屋附屬設施清單;(必須)

4、水、電、氣表讀數確認記錄單;(必須)

5、家電購買憑據複印件及保修單;

6、有線電視用戶手冊及機頂盒卡;

7、託管房屋的房卡、門禁卡、購電卡、購水卡、購氣卡等小區配備的相關卡;

8、電話及寬帶業務登記表;

9、甲方信息登記卡(含用於收益轉賬的業主銀行賬戶資料);

10、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必須)

11、乙方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12、繳納物業費(簽署託管協議之日起一年內物業費)收據複印件。(需要)

甲方(簽名): 乙方(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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