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中,搬遷費其實是可以進行協商的

前言

正常情況下,企業拆遷會涉及到多筆項目的安置補償,其中最主要的是廠房的建築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以及設施設備補償費。

同時,根據企業的不同,各項費用的補償標準也不相同,各地政府採用一刀切的方法不現實,對企業也是不公平的!


企業拆遷中,搬遷費其實是可以進行協商的


案情簡介

某省某市的王先生擁有一家化工企業,因新城市規劃的需要,該企業需要進行搬遷。但是,化工類企業最大的特點是重要機器的搬遷難度比較大,並且有些設備一旦搬遷可能就不能使用的。因此,在搬遷補償費方面,王先生的要求就比較高。

但是當地人民政府對王先生的企業搬遷費只願意按照一般的搬遷標準進行補償,這導致王先生的企業損失巨大。為此,王先生與當地政府多次協商,但一直協商未果。於是,王先生在諮詢了專業拆遷律師之後,決定採取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律師解析

首先,我們可以發現王先生與徵收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搬遷費的補償上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根據該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給予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補助和獎勵。因此,搬遷費用應當根據企業性質的不同,對搬遷費用、機器耗損、安置費用等進行合理補償,而不能只按照一般標準進行補償。

其次,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由此可知,搬遷費是不固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個別特殊企業搬遷需要的話,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考慮予以增加相應的費用。


結果

最後,王先生通過法律途徑拿到了滿意的補償。其實搬遷費是可以進行協商的,拆遷方應該按照企業實際搬遷情況給付,理應包括機器搬遷產生的直接損耗費用。

對此,被徵收人可以對自己的相關設備進行一下損耗估計,以使自己有一個搬遷費的合理預期。

企業拆遷中,搬遷費其實是可以進行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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