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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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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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私車公用現象較為普遍。一些公司將企業主或員工的車輛用作企業生產經營之用,公司給車主支付租金或報銷相關費用。但由於 車輛使用的隨意性,是公用還是私用很難區分,也較難判定發生的費用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 支出。

私車公用是指公司股東或員工個人將自有的車輛用於公司的經營活動,公司給予報銷租賃費或者汽油費、路橋費等 費用或者發放補貼的一種經濟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 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要點一:

私車公用是允許的,須簽訂私車公用協議,不要0元租金,也就是不要簽訂無償使用協議,會帶來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沒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要點二:

私車公用租金的金額大小應合理,不要過高也不要過低,吻合實際就可以,當然若是支付員工個人的租金每月每次不超過500元的,可以不用去稅局代開發票,直接用個人開具的收據入賬就可以。比如:租車費用:年租金6000元整。每月支付一次,每次500元。該員工因公外出辦事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 車輛消耗費用由本企業承擔,汽油費亦可使用公司的加油卡加油。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包括與車輛本身相關的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和折舊費等 。

要點三:私車公用租金的金額若是每月每次超出了500元,必須由個人去稅局代開租車費發票,按照“有形動產租賃”科目繳納增值 稅後,方能到企業 報銷相關運營費用。有了租車協議、租金髮票和繳稅憑證,租賃行為才能被認定具有真實性。企業 支出的交通運營費用才能被認定“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允許在企業 所得稅稅前列支。同時,企業 向員工支付的租賃費用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財產租賃”稅目,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就目前而言,私車公用支出能否稅前扣除,一方面取決於當地政策規定 ;另一方面與企業 準備相關資料備查,以證明費用發生的真實、合理息息相關。最後送三個提醒給大家:

一是要簽訂協議。公司應與私車公用的員工簽訂用車書面協議,約定的條款必須明確車輛的使用情況及其費用分攤方式。

二是要建立制度。企業必須建立公務用車制度,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分清個人消費還是企業費用,同時,員工應向公司提供汽車租賃發票。

三是要規範核算。對於私車公用費用稅前扣除範圍,企業應規範財務核算,相關費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將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改由公司承擔,並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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