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員工待崗,投訴文章侵權,某公司還真重視“商譽”呢

本來週末準備寫年終獎相關法律知識的,搜的時候,發現某知名公司,竟然強制員工待崗。自己也是第一次遇見公司還有安排待崗的,就描述了下民事判決書。沒想到竟然“火”了,下面很多人評論該知名公司。

然後就收到了頭條的通知,膽小的我被嚇了一大跳。

被刪除:您好,您的文章《****強制員工“待崗”,每月只發1512元,法院:賠》被投訴侵權。“今日頭條”在收到對您的作品涉嫌侵犯名譽/商譽/肖像/隱私權投訴後,依法對該作品進行刪除處理。

這裡給公司名字打個碼,不然後果估計會很嚇人的。

強制員工待崗,投訴文章侵權,某公司還真重視“商譽”呢

被刪除的這篇文章,把公司名字打碼了,惹不起

最怕懂法律的流氓!

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在法治社會,惡人不可怕,可怕的是那些懂法律,會鑽孔子的惡人。

某大公司,給員工安排“待崗”,還理直氣壯地在朝陽區人民法院辯解,說自己沒有違反勞動法。還好法院做出了公平的判決,之前被刪的那篇文章有說經過。這裡就不詳細說了,給大家看看法院公開的判決文書,判決文書應該不會被刪除的吧!

強制員工待崗,投訴文章侵權,某公司還真重視“商譽”呢

法院的判決文書,關鍵部分打碼

對上面的當事人名字打碼了,因為當事人聯繫過我,害怕影響自己現在的工作。哎,作為勞動者一方,我們都太弱勢了,遇到勞動糾紛,起訴前估計都會權衡很多方面。最後就算打贏了官司,拿到了賠償,也不敢聲張出去。

對公司也打碼了,害怕吃官司。畢竟萬一哪裡用詞不對,到時候被告侵犯“商譽”,我可賠不起。大家也別在評論區說出名字來,統一用“某某公司”來指代吧。

互聯網世界的“通知、刪除”

頭條刪文章這件事,其實個人覺得能理解,因為法律上確實有規定互聯網世界的“通知-刪除”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所以某公司來頭條投訴的話,頭條一般還真得刪除。這裡其實有一個小點,該公司說我侵犯商譽,但我說的都是事實呀。公開的裁判文書裡都是這樣寫的,我寫出來就是侵犯商譽了。

強制員工待崗,投訴文章侵權,某公司還真重視“商譽”呢

法律規定的通知-刪除,不過真實的產業鏈是怎麼回事,不清楚了

哎,不過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頭條來說,估計也沒精力去驗證是否真的侵犯,通知了估計大概率會直接刪除。免得惹火上身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