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事實認定,除看當事人的合意,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還需證明履行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完成的是舉證證明責任。在沒有達到證明責任標準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
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於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
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要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只有在貸款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對現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內心確信的標準時,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
小額借款
如果出借人僅提供借條,主張是小額現金交付,並作出合理解釋,可視為已完成了舉證責任,一般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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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
出借人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也主張是現金交付,則需要通過審查出借人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出借人的這種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現金交付的借貸
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擔不利後果。
姓名同音不同字
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單位的空白收據
單位有關人員基於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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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舉債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