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中,借贷事实认定的几种情形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事实认定,除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需证明履行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案中,借贷事实认定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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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

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案中,借贷事实认定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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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借款

如果出借人仅提供借条,主张是小额现金交付,并作出合理解释,可视为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一般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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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

出借人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也主张是现金交付,则需要通过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出借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民间借贷案中,借贷事实认定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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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付的借贷

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担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案中,借贷事实认定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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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同音不同字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单位的空白收据

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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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举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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