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界定民间借贷与套路贷吗?

说了这么久,你还不知道什么是套路贷?

你会界定民间借贷与套路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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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一出,不得不说确实是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强健有力的保障,某些非金融机构咨询自身业务模式是否合规合法的人就更多了。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通常以“无抵押贷”、“校园贷”、“手机贷”、“车贷”等形式出现。

二、套路贷,可能会涉嫌哪些罪名?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三、套路贷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砍头息”“保证金”“中介费”“家访费”“调查费”“服务费”“安装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已经被行为人实际占有的,以相关犯罪既遂论处;尚未实际占有的,可按相关犯罪未遂论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如果行为人采用掩盖被害人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以借贷合同上借款金额提起诉讼、仲裁的,被害人已归还的部分借款金额应视为诈骗犯罪既遂的数额。借贷合同上借款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但超过借贷合同金额的“利息”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如果行为人已经非法占有相应“利息”,则利息计入诈骗犯罪既遂数额;如果尚未非法占有相应“利息”,则“利息”计入诈骗未遂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四、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有哪些?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五、套路贷刑事案件由哪里管辖?

“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六、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怎样进行区分?

民间借贷是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区分如下:

1、出借目的不同,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民间借贷主要目的是为取得利息收益,而套路贷则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恶意虚增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目前常有使用殴打、体罚、拘禁等暴力手段以及喷漆、高音喇叭、贴身跟随、强行入户等软暴力手段非法催讨虚增债务及违约金,谋取不法利益。

2、手段方法不同,是否具有“诈骗”性质

民间借贷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多有“骗”的行为动机,行为人想方设法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的假象,非法占用他人财产。如以无息、低息、无抵押、免担保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并 以行业规则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最终,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违约态度不同,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民间借贷主观上希望借款人能尽快还款,不希望发生违约情形,而套路贷积极造成不能还款的事实,制造违约假象,为后期占有财物打下基础,且讨债手段不同于民间借贷,此处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并非只要涉及到暴力手段就属于套路贷。民间借贷活动亦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套路贷系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此种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手段具有以强制性为目的。

4、法律后果不同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你会界定民间借贷与套路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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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内容,一些读者可能想问,在严厉打击套路贷的大环境下,我委托他人合法追讨我的债权,如果越过了“度”,受托人会不会被认定为是套路贷或者是黑恶势力?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

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具体情形,我们下一期来详细分析,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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