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裝電梯起糾紛 誰該“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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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許多老舊社區居民樓選擇了加裝電梯。然而,在加裝電梯過程中,高層業主與低層業主之間糾紛不斷。從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近5年審理的加裝電梯糾紛案來看,當事人老齡化特徵明顯;業主訴求以要求侵權損害賠償為主,75%的訴求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建議,不動產權利人因通行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近年來,廣州全市加裝電梯審批總數和建成總數穩居全國各大城市首位,這一民生工程惠及居民超70萬人次。然而,加裝電梯過程中,高層業主與低層業主糾紛不斷。這是《工人日報》記者近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的情況。其中,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發佈的《天法觀察之加裝電梯糾紛》公佈的幾起加裝電梯糾紛案,給人啟迪。

案例1:有條件拆遷的空調應當讓路

某大學涉案樓宇加裝電梯,由於401房業主黃某室外空調掛機未遷移等導致施工無法繼續進行。張某等24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涉案樓宇加建電梯工程施工屬合法行為,被告的外掛空調主機拆除後有其他位置可安裝。法院判決被告黃某拆除涉案樓宇401房陽臺西側的不鏽鋼護欄、外掛空調主機。廣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不動產佔有人絕對自由地行使權利,將有可能引發衝突。不動產相鄰關係法律制度對相鄰不動產各方利益進行了調整。本案中,涉案樓宇加裝電梯的行為,對於包括被告在內的涉案樓宇眾業主的上下樓會帶來極大便利;而且被告的401房亦並非處於低層、被告本人也是年過70歲的老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2:圍牆非個人產權可拆後再補建

某樓高層業主李某等13人將低層業主何某等4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一樓樓梯口過道兩側花園的圍牆,配合加裝電梯的施工。天河法院查明該圍院屬國家財產,涉案樓宇所屬某學院同意拆除圍牆,電梯建好後予以恢復。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對加裝電梯的阻撓行為、配合拆除一樓樓梯口過道兩側圍院的圍牆。廣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本案中,涉案樓宇房產證註明所屬房產範圍以外的所有土地(含圍牆)仍屬國家財產,故業主不能僅憑長久居住習慣,對圍牆主張私人權利,以此為由妨礙加裝電梯更是於法無據。

案例3:通風采光受損業主獲賠償

103房業主曾某與申請加裝電梯的703房等業主矛盾重重。曾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業主)及使用電梯的第三人(1樓至8樓的其他業主)在電梯東面與103房出口加建封閉牆體,並支付加裝的電梯損失15萬元(包括因加裝電梯導致103房房價下跌的損失及因影響採光、通風給曾某造成損失的費用、曾某因加裝電梯造成身體不適的治療費、精神損失費)。

天河法院實際勘察後認為,加裝電梯並使用電梯的權利人應當就加裝電梯給予原告適當賠償,賠償金額以3.5萬元為宜。原告未對加裝電梯造成103房價值減損及身體不適而產生治療費、精神損失費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原告加建牆體的訴請,法院綜合考慮在該處砌牆既不利於進出樓梯間,也不利於消防逃生,同時也會對一樓樓梯間的通風、採光產生一定影響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許。

法官說法:根據物權法第92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即因加裝電梯對其他業主通風、採光、安靜等利益造成損害的,獲利業主應進行賠償,而受損業主在必要容忍的範圍內負有提供便利的義務。此外,在加裝電梯糾紛權利平衡中,當生存利益與財產利益發生衝突時,事故逃生等多數人的生存利益優先於個體財產利益。因此,對原告要求砌牆的訴請不予准許。

案例4:分攤費用增加可補錢後再用

加裝電梯費用增加,鄭某的分攤費用由原來的3萬餘元增至將近5萬元,鄭某不同意。電梯建好後,加裝電梯的主要負責人以鄭某未繳納分攤費用為由,拒絕給鄭某配電梯門禁卡。鄭某將兩名主要負責人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停止妨害原告使用電梯,並協助原告辦理電梯門禁卡。天河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增設電梯是由合建人出資建設,屬於出資人範圍內共有的專有物權,未出資的同樓住戶並不享有無償使用權。在增設的電梯投入使用後,要求享用增設電梯成果的業主,應積極與其他業主協商,徵得其他業主的同意並支付相應費用,而其他業主亦應積極配合,在他人支付相應費用後允許其正常使用電梯。

觀察

據天河法院發佈的《天法觀察之加裝電梯糾紛》介紹,加裝電梯糾紛案件呈現三大特點。首先,加裝電梯涉及整棟樓業主權益,利益主體眾多。近5年,廣州天河法院審理加裝電梯糾紛案件16件,其中,涉訴當事人30人以上案件約佔68%。

其次,業主要求侵權損害賠償為主,75%的訴求得到法院支持。加裝電梯案件當事人的訴求主要包括:停止實施妨礙加裝電梯行為,賠償妨礙加裝電梯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加裝電梯對低層業主通風、採光、噪音、房屋貶值造成的損失。

此外,老年人加裝電梯改善居住條件要求迫切。2015年至今,天河法院審理加裝電梯糾紛案件當事人達415人,50歲以上當事人佔90%。

法官建議,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不動產權利人因通行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葉小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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