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法律網:員工主動要求放棄醫社保,反而企業要擔責?

公眾法律網:員工主動要求放棄醫社保,反而企業要擔責?


員工主動要求放棄醫社保,

反而企業要擔責


公眾法律網:員工主動要求放棄醫社保,反而企業要擔責?


都說找工作怕公司不給繳交五險的,很少見到說是員工主要要求公司不要給自己交五險的吧?在實際操作中,還真有這麼些企業遇到主動要求放棄五險繳交的主!但是大部分遇到這類情況的公司都會認為是員工自己主動放棄的,要真出了什麼事兒就跟企業無關了,殊不知如果真這樣操作會給企業帶來了多大的法律風險及不可預估的經濟損失!


案例分析

2012年7月11日,江某入職惠州某公司,入職時,江某主動向公司提出,表示自願放棄購買醫社保,並且還出具了《申請書》,公司看江某堅持,認為如果出事了也是江某自己一人承擔與公司無關,就同意了江某的申請,在江某工作期間未給江某繳交醫社保。但是後來江某因腰椎神經鞘瘤術後復發,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請假1個月,請假期間,於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96448元,該費用由江某自行墊付。經過醫囑休息3個月之後,2014年7月1日,江某返回公司上班後要求公司賠償其住院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雙方因醫療費用支付、醫社保繳納的問題發生爭議因此鬧上了法庭。


仲裁委員會和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繳社保導致江某不能報銷醫療費,公司需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江某醫療費。公司不服上訴,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認為用人單位一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其繳交社會保險。本案中,雖江某簽訂了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承諾,但其放棄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義務,應認定為無效。


這樣的結果會讓老闆們費解,明明是員工主動要求且是自願放棄醫社保繳交的,為什麼最後還是要公司承擔責任?


首先,醫社保繳交具有強制性。根據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天內應當給員工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繳,由此可見,繳納社保具有強制性。


其次,員工主動申請放棄醫社保繳交的行為是無效的,或者說這是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行為,應視為無效。公司與員工簽訂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以及其他有相同意義的協議,無論是公司要求的,還是員工自願的,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公司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此外員工還能夠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無疑給企業帶來了雙重的法律風險。


因此,公司在處理此類事件時,更應當考慮法律的相關規定,協議固然是要雙方共同遵守的,但是,如果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話,即使雙方簽署了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而對於公司來說,反而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所以,企業法律風險事前防控至關重要,在訴訟前如果沒有專業律師做出指導,給出審核意見就很有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可預估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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