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部法律、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舉證證明責任法律規範彙總

民事法律參考

總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七條 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對醫療產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已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原告、被告均無需舉證證明,但當事人對該事實有異議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認定經營者存在不法行為,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原告主張適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張直接適用對其有利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應承擔相應舉證證明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條 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汙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7、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六條 因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物權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三)合同

11、《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13、直銷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14、《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裡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並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75.【舉證責任分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金融消費者應當對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對其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不能提供其已經建立了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產品(或者服務)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等相關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94.【受託人的舉證責任】資產管理產品的委託人以受託人未履行勤勉盡責、公平對待客戶等義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受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由受託人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義務。受託人不能舉證證明,委託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因素作出裁判。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2.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在案件審理中,金融消費者對其主張的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對其是否履行了瞭解客戶、適合性原則、告知說明和文件交付等“適當性”義務等案件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關於銀行卡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銀行卡合同系格式合同,其格式條款的效力應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條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九、十條的規定來認定。髮卡行應對其是否履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的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持卡人應當對因偽卡交易導致其銀行卡賬戶內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款數額增加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髮卡行、收單機構、特約商戶應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刷卡行為發生時的對賬單、籤購單、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17《保險合同司法解釋》四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

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以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抗辯的,由其承擔舉證責任。

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租賃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承租人主張其系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食品的生產者採用的標準高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20、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婚姻

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五)勞動

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於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則。

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六)公司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七)知識產權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發行者、出租者的舉證責任】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7、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5、妥善審理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件,依法保護方法發明專利權。在適當考慮方法專利權利人維權的實際困難的同時,兼顧被訴侵權人保護其商業秘密的合法權益。依法適用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以及製造該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前不為公眾所知的,製造相同產品的被訴侵權人應當承擔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不屬於新產品,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人制造了同樣產品,經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訴侵權人確實使用了該專利方法,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已知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能夠認定該同樣產品經由專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有關規定,不再要求專利權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而由被訴侵權人提供其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據。要針對方法專利侵權舉證困難的實際,依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適當減輕方法專利權利人的舉證負擔。要注意保護被申請人的利益,防止當事人濫用證據保全制度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被訴侵權人提供了其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在審查判斷時應注意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2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出版者、製作者應當對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相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八)海商

30、《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運送期間,因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在受僱或者受委託的範圍內過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或者行李滅失、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請求人對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應當負舉證責任;但是,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自帶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於船舶的沉沒、碰撞、擱淺、爆炸、火災所引起或者是由於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證,應當視為其有過失。

旅客自帶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滅失或者損壞,不論由於何種事故所引起,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證,應當視為其有過失。

第五十四條 【承運人的責任範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運人僅在其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負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對其他原因造成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應當負舉證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合同無效】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條款無效:

(一)免除承運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

(二)降低本章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限額;

(三)對本章規定的舉證責任作出相反的約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合同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六條 【舉證責任】提出共同海損分攤請求的一方應當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失應當列入共同海損。

(九)不正當競爭、壟斷

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被訴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被訴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以其行為具有正當性為由進行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3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十)票據

3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依照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

第十條 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與其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合併審理票據關係和基礎關係的,持票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

第十一條 付款人或者承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產裁定書或者能夠證明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破產的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 在票據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票據當事人應當在一審人民法院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提供證據。因客觀原因不能在上述舉證期限以內提供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後果。

(十一)期貨

3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

確認期貨公司是否將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記錄、期貨公司通知的交易結算結果與客戶交易指令記錄中的品種、買賣方向是否一致,價格、交易時間是否相符為標準,指令交易數量可以作為參考。但客戶有相反證據證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法寶聯想: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2篇 法學文獻約1篇 )

第五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

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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