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私密性——“私生子”也能獲得保險受益金

保險的私密性——“私生子”也能獲得保險受益金

簡述

最近在知乎上看到一個問題——"如何防止私生子爭財產",問題說的是原配妻子的兒子,想要避免非婚生的女兒和他搶家產。私生子,也就是非婚生的子女。雖然說在道德倫理上這事情有些過不去,但是事實上,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與原配的子女享有一樣的地位。如果這個父親懂點保險的知識,他甚至可以在自己原配的妻子和孩子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到這位非婚生子女鉅額財富。甚至說,即使原配子女知道了,也無權干涉。

詳述

首先,要明確一點的是,非婚生子女在財產繼承上,與婚生子女屬於同一法律地位。根據我國的繼承法第十條所示:

保險的私密性——“私生子”也能獲得保險受益金

也就是說,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如果存在有遺產能夠繼承,兩者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點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所示,兩者能夠在遺產繼承方面的比例還是一樣的:

保險的私密性——“私生子”也能獲得保險受益金

所以,雖然原配子女不願意,但是在遺產分配方面,非婚生子女依舊擁有享有一樣大的權利。

不僅如此,其實,在保險的受益權上,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同等的權利。

先對保險合同中會出現的四種身份進行說明:

保險的私密性——“私生子”也能獲得保險受益金

投保人買保險,是和保險人(保險公司)訂立合同的過程。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承擔著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也具有處置保單,指定和變更受益人,向保險公司進行保單貸款的權利。

被保險人,也就是投保人為其配置保險的對象,即被保障的人。一般健康告知詢問的也就是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被保險人發生合同規定的風險,保險公司就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受益人,也就是領錢的人。受益人由投保人進行指定,一般情況下,生存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不是同一個人。很重要的一點是,死亡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是屬於受益人的財產,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依據是我國繼承法第四十二條,有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遺產)

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妻子小李,給自己的丈夫老王購買一份100萬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死亡受益人指定兒子小王。

妻子小李則是投保人,丈夫老王是被保險人和生存受益人,兒子小王是死亡受益人。

情形一:老王罹患惡性腫瘤,保險公司賠付給老王100萬重疾險保險金。這筆保險金只屬於老王,如果此時,小李因為老王患病而決定與老王離婚,在分割財產的時候,這筆保險金並不算婚內共同財產,小李無法分走;

情形二:老王因為車禍而不幸離世,保險公司賠付給兒子小王100萬。如果老王生前創業,欠下了100萬的債務。當小王選擇不繼承遺產時,那麼小王可以在不承擔父親的債務的同時,領取這100萬的保險金,債權人無法干涉。(保險法第23條規定)

好了,說清楚這四種人之後,再回來說明,非婚生子女如何在不被原配知道的情況下,也可以得到父親的財富:

只要這個父親自己給自己買一份壽險,然後把受益人指定為非婚生子女(提供親子鑑定、公證材料或出生證明等可證明親子關係的材料),那麼在這個父親離世之後,非婚生子女就能夠獲得這筆保險金,也並不需要像繼承遺產需要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到場進行公證之後才能領取。

當然了,這個父親也可以通過給自己買一份壽險,然後把受益人指定為婚生子女,那其實,也能夠杜絕非婚生子女回來繼承財產的可能。

簡安君有話說

保險,其實具有很多金融工具所不具有的功能,比如說排他性,所以通過保險,可以實現債務隔離,財富傳承的可能。實際上,上邊所提到的將財產繼承給非婚生子女,是財富傳承中的一種。工具不分好壞,保險工具利用得好,其實能夠將一些複雜的家庭關係和糾紛給捋順。

如果對於通過保險進行債務隔離和財富傳承感興趣,也歡迎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添加個人微信詳聊(Li_An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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