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這些行業工作中發現侵害未成年人線索須立即報案,否則將受處分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韋磊 王丹

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今日(4月14日)發佈了該院與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局聯合制定的《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死亡情況或因未得到合理監護導致合法權益嚴重受損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報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瞞報、漏報,否則面臨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規定,強制報告是指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強姦、猥褻、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或工傷、火災、墜樓、溺水、中毒、自殺等非正常損傷、死亡情況或因未得到合理監護導致合法權益嚴重受損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報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瞞報、漏報。


江門:這些行業工作中發現侵害未成年人線索須立即報案,否則將受處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教育、民政、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意見》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疑似遭受損傷的;(二)結合醫療診斷,可以認定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發生過性行為的;(三)疑似遭遇性侵害,導致未成年人懷孕、流產的;(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等情況,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被遺棄在教育、民政服務機構、醫療機構的;(六)未成年人存在其他非正常傷害、死亡情形的;(七)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醫療機構和教育機構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高頻場所,《意見》著重規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損害的未成年人時,除實施規定的醫療行為外,還應當注意是否存在第三方傷害等非正常情況,及時予以記錄、評估並保存相關資料。

教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虐待幼兒、校園欺凌、未成年學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開展先期調查,並保存相關證據材料。”

《意見》還對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施情況作出了獎懲性規定,明確:對於因教育、民政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及時報案從而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護、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的典型案事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教育、民政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反饋相關情況,單獨或聯合給予表彰、獎勵等。

而有關人員未按規定報告將面臨處分或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意見》規定:“負有報告責任和義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意見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二)向無關人員透露案件信息的;(三)擅自通過網絡或以其他方式散播案件信息的;(四)阻礙案件辦理。”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圖片 | 羊城晚報資料圖

審籤 | 樊美玲

實習生 | 賴玲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