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江門:雪中送炭,檢察院為困境中的她們解了燃眉之急

“感謝你們的幫助……是你們讓我感受到了國家的溫暖,讓我知道政府部門這麼關心我們。”

去年12月,江門開平市檢察院收到了一封感謝信,寫信的人是曾向該院申請司法救助的李某。90後的她身患罕見重疾,卻又遭遇詐騙被騙走家中所有積蓄,沒錢繼續醫治導致她幾近癱瘓,而加害人卻又無可供執行財產,且已死亡。

2019年11月,她來到開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救助,該院經調查核實,認為申請人作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符合救助的情形,予以司法救助,迅速為其辦理併發放了2萬元司法救助金。

江門:雪中送炭,檢察院為困境中的她們解了燃眉之急

近年來,江門市檢察機關積極落實高檢院與國務院扶貧辦會籤的《關於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助力脫貧攻堅戰工作的實施意見》,將因案增貧、致貧、返貧的困難婦女作為國家司法救助的重點對象之一,推動貧困婦女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準脫貧工程。自黨的十九大召開以來,江門市檢察機關共救助因案增貧、致貧、返貧的困難婦女55人,發放救助金116.7萬元。其中,台山市檢察院辦理的兩宗救助案分別被評為廣東反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全省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務脫貧攻堅“優質案件”。

推行“三個主動”,促進救助工作縱深化

2018年6月,馮某的丈夫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死亡,經法院判決,加害人需賠償馮某及兩個兒子100多萬元,但加害人至今仍無法支付任何賠償款。馮某的丈夫原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如今馮某帶著兩個幼兒租住於異鄉,一邊打工一邊獨自撫養幼兒,生活陷入了困境。新會區人民檢察院控申部門在得知這一情況後,立即告知馮某可申請司法救助,並迅速啟動了司法救助程序,為馮某及兩個孩子發放救助金5萬元。


江門:雪中送炭,檢察院為困境中的她們解了燃眉之急

江門市檢察機關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推行“三個主動”,積極為因案增貧、致貧、返貧的困難婦女爭取更多幫助。

主動拓展救助範圍,突破以往司法救助僅集中於交通肇事、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案件範圍,將因遭受“性侵”的受害人等確實陷入生活困頓的女性群體納入可以實施救助的範圍。

主動提醒告知當事人,在辦案過程中主動依職權向女性當事人提醒告知,助其及時獲悉權利、爭取救助。

主動開通“綠色通道”,對行動不便或往來檢察機關交通費用較高的司法救助對象,特事特辦壓縮辦理週期,實施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發放。

完善“三個機制”,推動救助工作規範化

針對貧困婦女等特殊群體,全市檢察機關想方設法對她們實施傾斜性保護,盡最大努力實現“應救盡救”“能救則救”。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陳某司法救助案中,陳某因工傷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其丈夫患腎病急需治療,一雙兒女勤工儉學賺取生活費,全家生活十分困難。由於法院已向其發放了3萬元司法救助金,根據司法救助的現行規定,國家司法救助為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請人只進行一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因此,檢察機關不能對其開展重複救助。但承辦檢察官一直把陳某的困難記在心上,並積極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彙報和查找支持救助的依據。

時隔一年後,承辦檢察官在《檢察日報》及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國家司法救助公開審查觀摩活動的案例中,找到了成功開展“二次司法救助”的案例及依據。尋找到此同類案例後,該院迅速聯繫了陳某,及時啟動“二次司法救助”,對陳某發放國家司法救助金2.9萬元。

江門:雪中送炭,檢察院為困境中的她們解了燃眉之急

為能夠最大程度的為涉案困境女性解決困難,江門檢察機關除根據案件實際及時啟動“二次司法救助”機制以外,還建立了內設機構聯動機制和回訪跟蹤機制。

構建以院黨組為領導,以控申部門為主,刑事檢察、未成年人檢察、派駐鎮(街)檢察室等部門為輔的救助工作平臺。要求刑事檢察、未成年人檢察、派駐鎮(街)檢察室等部門在辦案中如果發現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符合救助條件的,應主動告知控申部門,以便及時啟動檢察環節救助程序。

及時回訪考察給予司法救助的貧困婦女,瞭解救助後的家庭經濟情況及生活、身體和思想狀況,進一步鞏固救助效果。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檢察機關及時與部分救助對象取得聯繫,瞭解她們的情況,對因為封村導致部分救助對象無法購買相關藥品、生活用品的問題,檢察人員及時向當地反映,並親自為救助對象送去藥物。

落實“三個結合”,實現救助工作多元化

在開展司法救助工作中,經濟救助是主要救助手段,但部分被救助對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不僅僅是物質方面的。為了切實解決被救助對象的困難,江門市檢察機關不斷拓寬司法救助的途徑,將經濟救助與法律救助、精神救助、社會救助相結合,實現救助工作多元化。

江門:雪中送炭,檢察院為困境中的她們解了燃眉之急

台山市人民檢察院協助民政局工作人員向法院遞交申請撤銷監護權的訴狀

2019年,台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楊某撤銷監護權案”被評為“廣東反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該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將經濟救助與法律救助相結合,盡力為救助對象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從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維護其合法權益。

該案的被救助對象小青(化名,下同)在小小年紀就多次遭受其親生父親楊某的性侵害,雖然楊某現已服刑,但其服刑期滿時小青還未滿18歲,而楊某能否繼續擔任小青的監護人?承辦檢察官認為楊某的行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不具備擔任監護人的條件,應當撤銷楊某的監護權。

因此該院在向小青的家庭發放2萬元救助金的同時,告知小青及其母親享有向法院申請撤銷楊某監護人資格的權利並應小青母親請求,台山市檢察院向台山市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並派員出庭支持起訴。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楊某的監護人資格。

法律鏈接

江門:雪中送炭,檢察院為困境中的她們解了燃眉之急

根據《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對下列人員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舉報、作證、鑑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七)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後息訴息訪的,可參照執行。

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對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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