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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公佈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公告
濟(天橋)徵方案告字〔2020〕2號
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了論證,現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擬徵收範圍內公眾如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徵收法規規定的,請在徵求意見期限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和建議提交至房屋徵收現場辦公室。
特此公告。
房屋徵收現場辦公室地址:濟濼路82號標山北路齊魯鞋城批發區寫字樓一樓
聯繫人:任歌 聯繫電話:0531-55666123
附件: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二
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
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徵收範圍內房屋建成年代久遠,質量差,房屋線路老化,基礎設施落後、配套設施不完善,為加快該地段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改善群眾的生活居住條件,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濟南市天橋區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根據相關規劃、計劃決定實施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為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政府擬對該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及附屬物實施徵收,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7號)
3、《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48號)
4、《實施細則》(濟政辦發〔2013〕20號)
5、《濟南市城市更新局關於調整濟南市市區房屋徵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發放標準的通知》(濟更政字〔2017〕25號)
6、《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認定和處理辦法》(濟城執發〔2017〕4號)
7、《關於做好被拆遷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濟建發〔2011〕1號)
8、《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規範》(濟建發〔2019〕26號)
二、房屋徵收範圍及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情況
(一)房屋徵收範圍
本項目房屋徵收範圍為:東至紫金山路,西至濟濼路,南至標山中路,北至濱河南路。
(二)房屋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情況
根據摸底調查情況,該項目涉及居民個人住宅約1825戶,建築面積約138764.05平方米(其中包含未登記面積約7265.59平方米,附屬房產約11094.57平方米);非住宅約33戶,證載面積約41637.67平方米,未登記面積約3272.22平方米,附屬房產約67656.44平方米。
三、房屋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及徵收預評估機構
房屋徵收部門:濟南市天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項目實施單位:濟南市天橋區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濟南市天橋區房屋徵收服務中心
房屋徵收預評估機構:
山東中旭土地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
山東光大房地產土地評估諮詢有限公司
山東信和土地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
山東廣和房地產土地評估諮詢有限公司
濟南宇楷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
山東當代房地產土地評估諮詢有限公司
四、徵收補償方式及標準
徵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一)徵收住宅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的住宅房屋,補償價值按照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的建築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評估確定。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一般不得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被徵收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公用分攤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
被徵收人超出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內建築面積及其對應的公用分攤面積的價款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由被徵收人承擔。
(二)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未達成協議的,按如下方式補償: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以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房改。房改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但未申請房改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選擇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該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90%,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10%;被徵收房屋為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該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85%,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15%。
選擇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結清其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產權歸承租人所有。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購房資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
(三)徵收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參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規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確定的價格向被徵收人支付補償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可以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值與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結算價款。
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產權人選擇土地收儲的,可以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公示後10日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徵收部門收到申請後3日內轉交市土地收儲機構。市土地收儲機構同意收儲的,按《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市政府令第249號)執行;土地收儲機構不同意收購或是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不能簽訂收購合同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執行。
(四)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且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進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且不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予以貨幣補償。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就貨幣補償分配方案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達成的協議予以補償,達不成協議的,暫時按照原有的規定辦理。
五、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補償
(一)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小於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築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實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內的差價,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超出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應面積的價款,由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擔。
實行異地安置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補償價值安置相當的房屋。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價的,應當結清房屋差價款。結清差價後的房屋產權歸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範圍內(或徵收範圍外)另有住房,合併計算其面積仍不到46平方米的,選擇房屋安置時,合併計算後的面積與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間的差價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選擇貨幣補償時,按照建築面積46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減去徵收範圍外房屋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金額。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認定,由天橋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房改資格和最低套型保障資格認定工作組,按照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未登記建築的認定和處理
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由天橋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出具認定意見,並在徵收範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依法予以徵收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並按違法建築拆除規定予以拆除。
七、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根據濟南市天橋區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提報的該項目產權調換房屋為徵收範圍內待建的10幢住宅樓,約1985套。
1、產權調換房屋具體情況詳見現場公示;
2、產權調換房屋最終規劃設計方案以徵收決定公告為準;
3、選房對檔表具體見選房前公示的《選房方案》。
八、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擬簽約期限
該項目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擬簽約期限為90天。
1、選擇貨幣補償的:自房屋徵收決定公佈後評估結果公示期滿次日起,被徵收人可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貨幣補償協議。
2、選擇產權調換的:自選房結束次日起,被徵收人可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產權調換協議。
九、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費用標準
(一)搬遷過渡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尋找過渡用房,房屋徵收部門發放臨時安置費。
(二)過渡期限
選擇產權調換的,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之日起,過渡期限擬定為36個月。
(三)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逾期臨時安置費及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償費
1、房屋搬遷費
徵收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被徵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計算;搬遷費總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發。
因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被徵收人需要二次搬遷,房屋徵收部門按上述標準支付二次搬遷費。
2、臨時安置費
在過渡期限內,徵收住宅房屋每月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算,徵收非住宅房屋每月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元計算;每月總額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3、逾期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使被徵收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週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支付;對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計發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按照1500元加上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對應的臨時安置費予以支付。
4、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生產用房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150元。
十、獎勵與各類補助標準
(一)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
1、被徵收房屋為住宅房屋:在簽約期內前60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給予每戶按期和提前搬遷獎勵費30000元;在簽約期內第61天到90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每拖後1天扣減按期和提前搬遷獎勵費1000元;逾期簽約的不予獎勵。
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不再發放該項獎勵費。
2、被徵收房屋為非住宅房屋:在簽約期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5%計算,最少不低於3萬元、最多不超過300萬元,逾期簽約不予獎勵。
(二)貨幣補償獎勵費
1、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根據簽約和搬遷時間的不同,最高可給予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8%的貨幣補償獎勵。
具體時間節點和獎勵額度如下:
在簽約期內前60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8%給予獎勵;在簽約期內第61天到第90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獎勵;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2%給予獎勵。
2、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
徵收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簽約和搬遷時間的不同,最高可給予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8%的貨幣補償獎勵。
具體時間和獎勵幅度如下: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8%給予獎勵;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2%給予獎勵。
(三)補助標準
1、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範圍和標準選擇房屋的公用分攤面積予以免交的差價款。
2、房屋徵收部門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內的差價款。
十一、被徵收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等補償
(一)被徵收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評估補償
被徵收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費由評估機構根據裝修檔次和成新評估確定,房屋徵收部門按評估結果補償。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決定發佈後,可向評估機構申請裝修部分的評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評估和補償。
(二)設備遷移補助費及附屬物、樹木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附屬物、設備遷移補助費、被徵收房屋院落內的樹木按照《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詳見附件:1、徵收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2、徵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3、徵收樹木補償標準)的規定進行補償。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
(一)被徵收人對房屋證載建築面積有異議的,應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後20日內委託房屋測繪機構對房屋合法建築的面積進行測量,並出具報告。
(二)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結果有異議的,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評估;對原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向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鑑定。
(三)若被徵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問題,被徵收人可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待抵押、查封等問題解決後,再發放房屋徵收補償費用;若被徵收人故意隱瞞被徵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所籤徵收補償協議無效,應重新簽訂,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四)被徵收人在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時,需將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交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辦理相關所有權證註銷登記手續。
(五)被徵收人騰空房屋後,要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設施、煤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以保證公共安全,防止煤氣、水電等安全事故發生,如因被徵收人及其親屬擅自毀壞,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損失的,由實際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待遇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不享受本方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
享受最低套型面積保障的被徵收人,如果隱瞞相關房產信息,違規取得最低套型面積補償資格的,所籤協議視為作廢,應重新簽訂。同時歡迎廣大群眾舉報,如舉報人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對舉報人獎勵2000元(每戶僅限獎勵一人次)。
(七)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參加房屋徵收工作的相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翫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依紀、依法追究紀律、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正式稿)作為徵收決定公告的附件和徵收決定一併公佈。
本方案未盡事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附件:
1、徵收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
2、徵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
3、徵收樹木補償標準
4、產權調換房屋位置及戶型圖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4、產權調換房屋位置及戶型圖(現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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