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故意隱匿財產 進行“維權”的技巧

對方故意隱匿財產 進行“維權”的技巧

【導讀】愛情變成仇恨,真誠被謊言代替,婚姻之船即將顛覆之際,隱匿財產,成為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自然”的選擇。

一、 不動產隱匿或轉移的方式以及處理對策。

1、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

常見方式:有些頗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之列。

處理對策:由於購房手續和週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洩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秘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採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比如:假設一方購買了他處房產,根據另一方的瞭解,一方購房的目的在於何處?如果有可能會給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調查情人住處,查到門牌號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該套房屋的產權情況。如果可能會給親屬使用,就可以先確定排查範圍,然後再一個個排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私自購房後,空置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也就是說,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常見方式:如果不動產產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此種隱匿財產的行為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須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產交易中心才給辦理過戶手續。但對於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名字,卻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採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並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因為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採用的目的,在於套取現金後,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脫身,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

處理對策:一般來說,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戶的事實。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雖然物權適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決交易行為無效,從而從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對方故意隱匿財產 進行“維權”的技巧

3、金蟬脫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常見方式: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後,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稅。一般適用於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

處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幾點:

第一、所謂產權人有無洩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

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突然擁有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穫。

第二、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摺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穫。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常見方式:由於不願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藉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笑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藉助於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處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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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銀行存款、股票轉移、隱匿處理及對策。

(一)常見的銀行存款隱匿及調查問題。

1、 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常見方式: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帳戶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個機關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於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但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 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2、 偷樑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後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

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第一、 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第二、 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第三、 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第四、 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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