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四種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彙算清繳:

第一種,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第二種,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三險一金的餘額超過6萬元;

第三種,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的稅額低於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

第四種,納稅人申請退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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