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十一項費用結轉扣除時限

每到申報期或者彙算清繳的時候,費用結轉扣除著實令納稅人頭疼。筆者對企業所得稅十一項費用允許“限期”或“無限期”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事項進行了梳理,以幫助納稅人充分理解遞延扣除稅收政策,準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最大限度規避與之相關的稅務風險。

01、廣告費業務宣傳費,超過比率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一)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無限期結轉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2、職工教育經費,超過比率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第一條明確: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3、開辦費,可選擇按不低於3年分期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由於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對開辦費的處理,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04、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規定扣除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計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順序為先扣除以前年度的,再扣除當年發生的。《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四條規定,明確了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的排列順序。即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明確結轉扣除的順序事項,便於納稅人更好的理解和遵從。

05、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超12%的部分准予結轉三年內計算扣除

《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第五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06、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准予在5年追補確認期限內計算扣除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十一項費用結轉扣除時限



07、險企手續費及佣金18%以內的准予扣除,超過部分結轉扣除

《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08、政策性搬遷損失,可自行選擇一次性扣除或三年均勻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彙總清算。第十八條明確,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一)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二)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09、房屋建築物改擴建損失,併入新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分期攤銷

房屋建築物改擴建損失,併入新固定資產價值,按尚可使用年限與稅法規定最低年限孰短計提折舊,分期攤入成本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併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併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10、企業虧損,所得彌補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或十年

《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明確了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後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11、創投企業股權投資額,當年不足抵扣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將創投企業投資於中小高新企業的投資抵免優惠擴大到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投企業中的法人合夥人從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所得可同樣享受。並且該政策2018年起由試點地區擴大到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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