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以次充好”

案情回顧

生產、銷售偽劣PVC膠水的發財不歸路

【以案釋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以次充好”

被害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外資企業,是當今中國最大的塑料管材生產企業之一,並在陝西省設立分廠,近幾年在陝銷售額數十億元。該公司發現高陵轄區存在假冒其公司註冊商標,生產和銷售PVC膠水的行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吳某被現場查獲。

經我院審查,吳某從2013年開始在未得到某公司的授權下,私自生產該公司註冊商標的PVC膠水,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多次銷售到全國各地,銷售價值約190餘萬元。經國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其私自生產的PVC膠水樹脂含量不合格,吳某對檢測結論不持異議,並承認其2013年以來一直按照同樣配方生產、銷售某公司註冊商標的PVC膠水。吳某的行為已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我院已依法向區法院提起公訴,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和定性

【以案釋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以次充好”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提醒

檢察官溫馨提示您: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以案釋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以次充好”

生意人應通過生產優質價美的產品來獲得消費者青睞,而不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切勿被眼前的蠅頭小利所矇蔽,切勿存在僥倖心理,為了賺錢而不惜以身試法。

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也要謹慎,切莫貪便宜。購買時,應仔細查驗產品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產品銷售授權證書等,並向銷售方索取發票。

我們會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嚴懲影響營商環境的刑事犯罪,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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