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300元買來價值4萬元文物 法院判倒賣文物罪

花300元買來一個遼金時期的石柱後,農民鄭某又轉手加價倒賣給別人,結果因倒賣文物罪獲刑。昨天,記者從房山法院獲悉,法院以倒賣文物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千元。

  鄭某是房山區一普通農民。今年6月,他到一家煤廠買煤時,無意中發現了一個八稜形的石柱,便以300元的價格買下來,拉回自己家中。第二天一早,鄭某將購得的這個八稜形石柱以及自家原本存放的另外兩件石刻,以700元的價格出售給一外地男子,並幫助這名男子僱用了一輛貨車運輸。當天10點左右,貨車司機在駕車將這三件石刻運往朝陽區呂家營的途中,被民警查獲。

  經北京市文物鑑定委員會鑑定,涉案的八稜形石柱為遼金時期佛頂尊勝陀羅尼經幢,另外兩件石刻為明清時期方須彌座下半部、清代圓須彌座殘件,均屬文物,其中石經幢為三級珍貴文物。同時,經鑑定,涉案經幢市場價格為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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