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城裡人”能否繼承“宅基地”

【以案釋法】“城裡人”能否繼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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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華與梁麗1972年結婚後從河南老家來到新疆,定居在某某縣。兩人育有二子一女,全家人均為農業戶口。次子(張強)1994年考上大學後,戶口遷入學校,畢業後在一家事業單位上班並落戶在某某區。2004年,張華和梁麗拿出多年積蓄,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棟三層樓房。此時,三個孩子都已成家。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2015年12月,因家用鍋爐出現故障,張華和梁麗由於煤氣中毒雙雙離世。

2016年,長子(張方)和女兒(張琴)攜家人先後搬進父母的樓房,次子才得知,哥哥和姐姐已將價值數百萬的樓房“分”了,哥哥分的一樓和三樓,姐姐分得二樓,“同是子女,為什麼沒有我的?”次子十分不解。姐姐和哥哥振振有詞:“這是在農村宅基地建的房子,你是城市戶口,不能擁有農村宅基地,因此你不能繼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和房產。”

法條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也就是說,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是受法律支持的。由於此種“繼承”只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進行,所以長此以往,不會造成農村土地資源的流失,也不會對農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亂。但在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喪失其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主體資格以後,是否還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權就成為另外一個問題。本案張強就是這種情況。

2011年《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出臺,對上述問題做了肯定回答: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用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綜上所述,張強對本案宅基地使用權擁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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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城里人”能否继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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