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見義勇為衝火海救了幾十人,卻燒成重傷!如今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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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见义勇为冲火海救了几十人,却烧成重伤!如今谁来赔?

2017年6月27日,

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顧自身安全,

衝入火災現場轉移4只液化氣罐,

避免了一樁爆炸事故的發生,

確保了現場幾十名顧客的生命安全。

兩人卻全身重度燒傷,

見義勇為受傷後,

案發地的農莊和保險公司

卻對兩人賠償產生分歧……

案 件 經 過

就餐時發生火災 轉移液化氣罐被燒傷

2017年6月26日中午,湖南省岳陽市岳陽縣某農莊因廚房環保油發生洩漏,引起火災。當時,正在農莊就餐消費的汪先生和李先生見火災現場擺有4只液化氣罐,存在極大的爆炸隱患,在這一緊急關頭,二人不顧自身安全,衝入火海,將液化氣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樁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了現場幾十名顧客的生命安全。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燒傷,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確診,事故造成汪先生和李先生身體體表30%-39%和40%-49%燒傷,呼吸道燒傷。經兩次鑑定,結論為:汪先生構成一處四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李先生構成九級傷殘。

見義勇為受害後 農莊和保險公司分歧大

農莊對二人見義勇為事蹟予以認可,但認為其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汪先生和李先生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每人次20萬元限額內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該案系見義勇為受害者糾紛,保險公司既不是該案事故的引起者,也不是該案事故受益人;即使承擔保險責任也應在確保屬於保險責任的前提下,只在醫療費2萬元和殘疾賠償金18萬元保險限額內賠償,對於傷者的其他損失均不屬於保險合同賠償範圍。

法 院 審 理

依法判決農莊和保險公司均賠償

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汪先生、李先生因防止、制止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人身、精神損害,應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該案中,汪先生、李先生遭受侵害的侵害人是農莊,農莊亦是受益人,故農莊應承擔汪先生、李先生的賠償責任。農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約定,本保險合同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20萬元。其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依據法律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對汪先生、李先生在此次事故的損害依法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遂依法判決由保險公司分別賠償汪先生、李先生經濟損失各20萬元,由農莊賠償汪先生經濟損失52821元;由農莊賠償李先生經濟損失37023元。判決生效後,農莊和保險公司均支付了汪先生、李先生的賠償款。

以案釋法

在危難時刻,他們挺身而出,在緊急關頭,他們見義勇為,正能量就在我們身邊,他們是百姓英雄。他們的行為詮釋了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用愛心向社會傳遞正能量。我們都希望在遭遇不公不義不平時有人見義勇為出手相助。那麼,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護就更為重要,不能讓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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